俗话说“好事多磨”,用在汽车“三包”政策的出台上,似乎最恰当不过了,反复修改8次,历时3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终于出炉,并于2004年12月31日正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然而,原定于1月10日截止的征求意见时间却再次延长到1月25日,迟迟不能定稿的“三包”政策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这也难怪,“三包”关系到所有汽车厂商、经销商及广大车主的权、责、利。如何更好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又能协调各方,这本来就是一个很难的命题。
平衡各方利益的跷跷板?
虽然也有一些专家认为:“这个规定太照顾厂商了,根本没有照顾到消费者利益。”“三包”政策规定,家用汽车的修理、更换和退货这三项责任,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即在汽车使用2年或行驶4万公里以内,如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凭“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应根据规定负责赔偿相应损失。修理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向经销商提出退货要求。
“谁销售谁负责”,是整个意见稿的总原则,也是最受争议的焦点。因为这意味着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之间的责任不能再相互推诿,经销商必须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如何协调厂商与经销商的利益,则成了问题背后的关键。倘若这两者关系不能很好处理,那么“三包”就无法实施。另一方面,非品牌经销商也将因此而失去生存空间,他们能够心甘情愿接受吗?
同样引起争议的,还包括“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显而易见,修理商是独立法人,并不是产品销售的直接受益者,为什么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免费维护呢?再比如,“售出30天内,有问题要退换。”退且容易,但车主购车时交纳的购置税、保险费、牌照费等又由谁来买单呢?
谁买单?可以说,这才是整个“三包”政策最根本的问题,也是“三包”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竞争是培育“三包”的温室
“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在记者的采访过程中,很多车主对“三包”措施能否顺利、有效实施,都表示出不同程度的怀疑。
首先,质量问题如何鉴定,就是一个无法说清的问题。“三包”草案规定,需要进行质量鉴定的,可以委托国家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单位,进行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然而,由于这种鉴定一般手续繁琐、耗费时间长、费用高,可行性并不强。
以往,厂商对“三包”政策大多持排斥态度,但在此次采访中,很多厂商却一反常态:“‘三包’能让消费者更放心,有利于销售,我们会尽力配合做这项工作。”
不论是不是真心话,但是,汽车市场持续的冷淡确实让经营者调整了位置,也成了培育“三包”政策出台的“温室”。
“三包”不能拯救汽车市场
“讨论之热烈、意见之多,大大出乎我们的意料。”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反映了人们对“三包”政策寄予了很大希望。但是,“三包”毕竟只是外部规范,并不是汽车市场的救命稻草,承载太多的希望,反而会使“三包”失去其本义。
据悉,在国外成熟的汽车市场,大都没有具体的汽车“三包”规定,而主要是依靠厂家的保修期来保障产品的质量。但国外汽车厂商的自律意识、服务体系的健全程度,汽车消费环境的成熟程度,政府的监管力度和汽车相关法律的完善程度都远远优于我国。因此,在国外汽车市场,即便是二手车,都能享受到优质的“三包”服务。
相比之下,我们的“三包”期限短、里程少,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然而,就像某专家说的一样,“三包”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尽的一份责任和义务,但它必须同时兼顾经营者的利益,探求多方利益的平衡点,这样才能让“三包”真正具有生命力,切实提高汽车产品质量。“三包”不是汽车市场的“金箍棒”,因此,也必须适应汽车市场的发展水平。试图通过一纸“三包”政策就改变汽车市场的现状,无异于揠苗助长,往往会适得其反。
本报记者 黄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