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004年10月25日,我局对12月底前将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进行了公告。但截至2004年12月31日,本市有2093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我局公告后仍未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车辆号牌号码可在本站“报废车辆查询”中查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公告上述机动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及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特此公告。
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
附件:本市机动车回收企业联系电话表
解体厂名称 详细地址 业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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