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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责任险草案:保险公司无故不赔可罚3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4日 09:09  信息时报

  业界反应:《草案》“不赔不赚”赔付概念模糊,费率、条款缺乏难操作。

  时报讯 自去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其配套的《三者强制险条例》却迟迟“不见芳踪”,因保险责任、赔付方式、抢救费垫付等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出现。前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于撩开面纱,向社会公开并征集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人身伤亡优先赔偿,保险公司无故不赔的,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

  但是,保险人士却普遍认为,该草案的“不赔不赚”原则概念不清,同时没有设定条款和费率,不具操作性。

  明确保险公司赔偿尺度

  记者发现,保险公司的赔偿尺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不赔。《条例(草案)》第20条和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投了强制保险,如果到时保险公司无故不赔的,《草案》规定,保险公司要面临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时,该条例加入了更多人性化管理的元素,《草案》在保险费率的规定上体现了对司机的奖罚机制,即根据被保险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另外,草案还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上放置全国统一式样的保险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有权扣车,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保险赔偿先行垫付“有条件”

  华安财险广州分公司周经理表示,新《道交法》去年实施后,关于保险费垫付的纠纷就一直没有消停过。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拿着交管部门的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但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的考虑,却往往不予采纳,仍要求保户先自己垫付然后再向保险公司出具有效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业内人士表示,很明显,《道交法》和现行的《保险法》存在法律“真空”。保险条款和理赔机制与《道交法》存在冲突,容易在现行操作中发生纠纷。

  记者发现,该条例草案初步解决了这一分歧。《草案》明确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预先垫付费用的三种情况:(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此规定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但对于这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业界反应

  “不赔不赚”概念模糊 费率条款缺乏不易操作

  据了解, 此条例草案一出台,即引起保险业普遍争议。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公司负责人指出,首先是概念不清。由于强制险是法定保险,草案规定“按照总体不赔不赚”的原则来审批费率,就应是全国统一费率的保险,不存在价格盈亏问题。另外,该负责人还指出,由于现在只是草案,仍然没有具体的费率和条款,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仍要维持这种尴尬局面,不能实现实质性的突破。

  一位国内保险公司精算理赔部人士还指出,从条例的第20条来看,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仍将采用“无责原则”来赔付。换句话说,即使保户没有责任而导致伤亡,保险公司也照赔付,这样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从照顾公平性来看,保险公司倾向于按有责原则来赔付。

  该人士还指出,目前争议最大的是,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模式来经营三者强制保险,国家又不兜底,巨大的赔付风险缠绕着整个行业。统一的费率该如何制定一直是保险公司所关注的,从目前的情况,保险公司都存在亏损的可能。(记者 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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