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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商业险也应无责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 10:46  东方早报

  昨天下午,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记者参加其中一组审议时听到有委员发出疑问:机动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保险会最大限度地将风险社会化,但是由于目前商业保险还是按照“有责赔付”,那么发生事故后,事故中有过错的机动车驾驶人将可以利用商业保险分散风险,而无过错的司机则要自掏腰包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之外的赔偿了。

  据介绍,上海目前大多数机动车的第三者责任险是10万元,确定4万元作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后,强制险将无论机动车一方“有责无责”都会启动,但剩余的6万元其实还是按照商业保险的条款来进行赔付的,也就是“有责赔付”。这就是说,一场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旦赔额超出4万元这一责任限额,那么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要比无过错更加“经济”。那么,事故中无责机动车积极主动“揽”事故责任上身的怪事还是有可能发生。

  目光再次聚焦到机动车的商业保险是否也应当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那样“无责赔付”?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便投保人无过错,这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解决了的难题。而超过限额部分由相关人员承担时,商业保险却是“有过赔钱,无过自掏腰包”。

  据记者了解,《规定(草案)》明确“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按照事故发生的道路不同享受不同的减轻程度:高速公路、高架公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事故机动车减轻9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在其他道路上则减轻机动车90%赔偿责任,最高赔额不超过5万元。”即便是有了这个最高上限,对“自掏腰包”的机动车驾驶者而言也绝非小数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认为,这个问题应当引起各个相关部门的重视,相信在接下来的审议、修改中《规定(草案)》还将继续完善。北京在制定当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时,经过初次审议、修改、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进一步修改、第二次审议、再修改的过程,千呼万唤才出来,上海的《规定(草案)》的出台也会审慎万分。

  早报记者 柏蓓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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