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4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交通事故的损失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2004年5月1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一场路权与人权孰轻孰重的论争就此展开。继机动车撞人后是否该负全责的争论暂告一段落后,有关在行人违章的情况下,该多大程度减轻司机赔偿责任的问题又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如今,广大市民普遍关注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究竟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标准渐渐浮出水面。1月5日,《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保险公司为无过错埋单
上海市人大审议的这项《规定》草案在全国首次明确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规定上海市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据悉,《规定》草案共9条,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当数草拟出的减轻机动车责任的使用情形和减轻比例的具体方案。
新《道交法》自诞生之日起就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其遭受的非议也是中国各项法规所罕见的。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甚至专门为此召开过立法听证会,这在北京的历史上尚属首次。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和北京市的地方性新交规先后诞生,虽然这两部法规细化了新《道交法》中有关减轻机动车责任的条款,但也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尽快出台强制三者险的呼声不绝于耳,但各地一直都没有能够拿出更好的方案。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表示,《规定》草案是对国家新《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条款所作的地方性实施规定,也是上海首次就上位法械囊幌钐蹩钭沤辛⒎āF渲猩婕暗搅耸忻窆匦牡男隆兜澜环ā返母鞲霾忝妫缘谌咴鹑蜗盏脑鹑蜗薅钍状胃雒魅返墓娑ǎ氨臼幸婪ㄊ敌谢档谌咴鹑蜗涨恐票O罩贫取5谌咴鹑蜗盏脑鹑蜗薅钗?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新《道交法》实施以来,一些原本在事故中不承担任何过错的驾驶人,却要求交警判定自己承担部分事故责任,这种反常的现象是由于有些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不承担事故责任的交通事故中,常常以“无责”为理由拒绝赔付第三者责任险。
一旦《规定》草案得以通过,意味着今后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又没有任何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赔付金额为4万元,超出的部分则由机动车一方减轻承担。
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市交巡警总队长朱伟明1月5日就审议中的《规定》草案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表示,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他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赔偿”的方案已经得到上海市保监局和金融办公室的支持,具体规定预计将很快出台。
细分机动车责任
先前,北京和江苏两地的新交规不同程度地对减轻机动车责任的条款作了细化。《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72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对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如何按具体比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作了较为详细地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但此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规定》草案提出的具体实施方法更为详尽。对于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而当机动车一方“无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可以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在具体解释时说,按目前上海城镇居民伤害致死平均40万元的人身赔偿标准,今后如果在上海发生机动车“无责”交通事故致死案,机动车驾驶人大概要承担40万元减去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10%,即3.6万元赔偿金额。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次立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符合法定条件减轻机动车责任的适用情形和减轻比例。《规定》草案中对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部分的具体规定,适当地向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倾斜,并针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交通事故的不同情形,相应地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责任免除体现创新
《规定》草案中关于机动车赔偿责任的免除条款也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已有体现的。但“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疑是上海的首创。而这一规定考虑到了两种情况,一是机动车在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如遇红灯正常停放等候放行时被非机动车或行人所撞;二是机动车虽有违规停放行为,但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过错造成的。
此外,《规定》草案还提出了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方案,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在北京的新交规中也有着关于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规定,而且国家也正在就救助基金作专门的规定。目前上海有关方面正考虑通过财政投入、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基金。
华东政法学院郑云瑞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规定》草案提出了自己的疑虑。他表示,上海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要求当地的保险公司为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支付赔偿,但对于外地或全国性的保险公司来说,上海的地方性法规对他们不具约束力,如何才能确保理赔的成功?
郑云瑞介绍说,在20世纪以前并没有“无过错责任”,这一说法是随着汽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发明而出现的。由于事故发生后很难取证对方有错,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无过错责任”由此而来。但在中国由于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还比较差,所以郑云瑞认为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为无过错赔偿欠缺公允。
谢天放表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上海市人大制订《规定》草案最重要的原则。立法者希望明确的一点是,无论事故最终如何赔偿,相对于生命而言也是微不足道的,他希望各方能够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