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究竟该负多少责?自从去年以来,争论在各种层面上进行着,事态最新的发展趋势是,一些省市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发出了自己的声音,其形成的“对机动车减责”这一判定倾向,值得有关方面参考借鉴。———编者
●依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制度,责任限额为4万元
●无责事故机动车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据新华社上海1月6日电】(记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5日开始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这项地方性法规对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谢天放说,《规定》草案是对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条款所作的地方性实施规定,这也是上海市首次就上位法中的一项条款专门进行立法。
《规定》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确定。草案规定事故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按照事故责任的轻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来说,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要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要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而当机动车一方“无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可以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具体解释说,按目前上海城镇居民伤害致死平均40万元的人身赔偿标准,今后如果在上海发生机动车“无责”交通事故致死案,机动车驾驶员大概要承担40万元减去4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10%,即3.6万元赔偿金额。若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或机动车处于静止状态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一:北京
北京市新的地方性道路交通法规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二:江苏
江苏省1月1日开始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中关于机动车撞行人如何赔偿,进行了很明确的责任分担。草案中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对超过责任险的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责任的,减轻80%-90%;非机动车、行人负主要责任的,减轻60%-70%;非机动车、行人负同等责任的,减轻40%50%:非机动车、行人负次要责任的,减轻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