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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动车“无责”最多赔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6日 07:49  新京报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据新华社上海电(记者季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审议《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中最引人关注的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责任的确定。当机动车一方“无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形下,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可以减轻90%至95%:如果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外环线等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如果事故发生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按10%的赔偿责任赔偿,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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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无责”保险公司也需赔

  据新华社上海电(记者季明)上海市公安局负责人昨日表示,保险公司不得以机动车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承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今后在上海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机动车驾驶人无任何责任的,赔偿责任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最高赔付限额为4万元,超出部分由机动车一方减轻承担。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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