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在经历了一系列的审议、征求意见、听证、再审议等程序后,2004年10月22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法规,尽管还需要经实践考验后,在不断补充、调整中完善。但是,这部法规的通过,应该说是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博弈的产物,在立法程序这一环节上,体现了一定的现代法制文明,因而值得赞许。
在“北京新交法”尘埃落定之际,我们也不难发现,此前引起广泛争议的“机动车负全责”,随着相关条款的修改,已不再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而新法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条款,由于当前普遍实行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尚属赔付条件极为苛刻的商业保险,所谓“先行赔偿”恐怕很难落到实处。正因为此,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成了此项法规一块实实在在的“短板”。如果这块短板不补齐,“北京新交法”虽然在程序、内容上值得肯定,但也很可能因此而“中看不中用”,使此前的种种努力变得没有意义。
如何才能补齐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一“短板”,根本的出路还在于相关理念的转变:举政府之财力,加大投入,将此险种由小打小闹且不规范的商业保险,转变为有力度、够规范的公众福利保险,真正从源头上解决问题。但是,据有关专家分析,就中国目前的经济能力来看,指望政府财力把这一“只赔不赚”的险种全包下来,恐怕并不容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还需要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但是,商业保险以赢利为终极目标的属性,又让人无法对这种补充的能量抱有太大希望。
在我们为“北京新交法”的通过而放下一颗悬着的心时,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这一“短板”又发出了新的挑战。立法、行政又要为新一轮的利益关系调整、人情事理把握而殚精竭虑。也正是在这样的无尽轮回中,文明进程得以发展,历史迈上新的台阶。
如果我们从事物发展规律的角度来看,北京“新交法”体现的人性化也好,新理念也罢,当他们从概念落到实处的时候,其给社会带来公平与文明的同时,更需要财力支撑的另一面得以显现。因此,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人性化也是个相对的概念,人性化同样不能超越现实物质条件,这是各相关利益主体都不能不面对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