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昨天记者获悉,市二中院对日本本田与重庆力帆商标纠纷案一审宣判:重庆力帆的“HONGDA”标志与本田的“HONDA”构成近似,因此重庆力帆应赔偿本田等4原告经济损失147万多元,销售商曹亚文也须赔偿6000元。
此案的原告共为4家,即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及其在中国的五羊、新大洲、嘉陵公司。去年他们起诉到法院,向重庆力帆摩托车私人销售商曹亚文、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重庆力帆实业集团共计索赔1251万多元。
本田称,其商标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中国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但当该商标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后,却发现力帆生产的摩托车上的“HONGDA”标志与本田商标一字之差,侵犯了他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选择。
法院审理后认为,“HONGDA”标志与注册商标“HONDA”二者相近似,侵犯了后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使用权,其销售商曹亚文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作出上述判决。对于本田请求法院认定“HONDA”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一事,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