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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合同有损消费者利益 浙消协评述六大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11:33  中国汽车报

  问题一:单方面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赔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或仲裁。在被调查的10家保险公司中,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但保险公司的上述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取得赔偿款或者保险金之前,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24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2.《合同法》第40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问题二: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第三方造成损坏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但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实行绝对免赔率50%。在被调查的10家保险公司中8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但免赔率不一。

  点评意见:保险人理赔后,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除此之外,保险人能否实际从第三方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是其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上述条款认为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一律实行绝对免赔率,实质上是将自身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了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法》第46条第3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问题三:残车折归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残余部分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除太平洋保险公司外,其余各家保险公司都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是足额保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受损车辆归保险公司。如何处理受损车辆,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拥有对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如何处理受损车辆应由双方协商决定。该条款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残余部分价值,实质上是强制规定将残车卖给被保险人。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44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问题四: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

  典型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内容或理赔与保险人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在合同约定的下列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一)提交被告所在地仲裁机构仲裁;(二)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

  点评意见:保险公司却在格式条款中,限定了被保险人协商时的选择范围,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法律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民诉法解释》第25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上述管辖法院中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五: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

  典型条款:有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同意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第三者的抢救费、施救费、仲裁及诉讼费、律师费赔偿的总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点评意见:支付上述费用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无须其事先同意。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费用在法定的最高限额内进行核定,但无权自定标准,减少其应承担的金额。保险公司的上述规定不论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等费用是否必要合理,一律限定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远远低于法定的最高限额标准,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实践中将会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42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问题六: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典型条款: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防止并减少损失,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各种必要单证。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部分赔偿或全部不予赔偿或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未到期保险费。

  5家保险公司有类似条款。一家公司还提出:被保险人自保险汽车修复或公安或法院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提交本条款规定的各项必要单证或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每逾期一日保险人按照赔偿金额的万分之三扣减赔款。

  点评意见:只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必须给予赔付。如果因为被保险人怠于通知、报损导致损失不能确定或扩大的,保险人可以就不能确定或扩大部分损失不予赔偿。上述条款不管何种情况,笼统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规定的报案、报损时间内履行相关义务,保险人就有权扣减赔款甚至拒绝赔偿或者解除合同,属于保险人自设条件,免除其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属无效。

  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2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保险法》第27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编辑:黄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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