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现就本市部分道路和区域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小型面包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在1300CC(含)以下且车身高度在1.5米(含)以上的面包车。
二、高架道路设置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标志的路段,全天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
三、内环线(含)区域以内道路,每日7时至21时禁止小型面包车通行。
四、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驶入禁行道路或区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并按规定记2分;拒绝、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2004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上海市公安局200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