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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应为“无责”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 16:31  中国汽车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李瑶

  关于日前的保险拒赔案,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在“无责”状态下判保险公司赔付的情况,恐怕还是由于与新的《道路安全交通法》配套的一些相关法规直至今日迟迟不能出台,在这种混乱状态下只好由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来为强制三者险买单了。

  强制购买了商业三者险还是强制三者险

  由于新车登记时必须具有第三者责任险的保单,所以在新交法实施后,很多消费者就错误地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就是强制三者险。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很多车主根据此项规定,在自己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也会向保险公司索赔。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23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果交通部门出具了没有事故责任划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会导致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无法进行。由此可以看出:商业的三者险是“以责论处”,“无责”自然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显然,很多消费者把自己购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当成了新交法所提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并没有分清商业三者险和强制三者险的区别,才会导致车主在“无责”状态下还向保险公司理赔,在强制三者险未出台的情况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买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保险法》发生冲突

  根据《保险法》第50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可见在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是“有责赔付”,即投保的驾驶人,经交管部门认定有责任过错,保险公司才进行赔付。保险人不实行“无责赔付”也是符合《保险法》的。

  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条规定意味着,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尽管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但在这里是针对新交法而言,绝非保险合同。让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商业三者险,去替强制三者险买单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之所以造成新交法与目前的三者险不配套,根本原因还是强制三者险未出台,而出现这一局面不是保险公司的错。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时的不完善,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带来的相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应该尽快解决,同时对一些规定应进行及时调整。

  保险公司处于尴尬境地

  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出台之前,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仍暂时按照现行的做法开展第三者责任险业务,采用各保险公司现行商业性第三者险条款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待《条例》正式出台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强制三者险迟迟不出台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压力。保险是商业行为,保险公司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而强制三者险又要本着无赢无亏的原则收取保费,只就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陷入两难困境,为强制三者险买单的情况如果过多,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经营,但不为强制三者险买单,来自车主、交通部分以及广大公众的讨伐声又不断。在保险公司形象欠佳的今天,保险公司已经陷入赔与不赔的两难境地。

  笔者认为,由于法律以及条款中的冲突造成的目前理赔中的混乱,不能一味地归咎于保险公司以各种理由拒赔。如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最终生效,必定会引来大量无责车主状告保险公司的诉讼,给保险公司带来赔付率的上升,对于是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蒙上一层阴影。尽管我们应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利益,但也应该在一定程度上给保险公司的经营留下空间。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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