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司机的驾驶证未审验,出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2003年11月,王女士为自己的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附加险全车盗抢险。今年1月12日,经王女士许可,辛某驾驶该小轿车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王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18万余元。5月9日,王女士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王女士随即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予以理赔。
法院审理查明:王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该保险合同的第五条明确规定,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驾驶王女士车辆的辛某在今年1月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持驾驶证审验合格期至2003年12月。法院认为,辛某持未经审验的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
记者 彭信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