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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养路费车辆可被暂扣拍卖 是否合法众说纷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7日 09:03  京华时报

  拖欠养路费车辆可被暂扣拍卖(新闻)

  北京市路政局养路费征稽处12日宣布,12月1日起开始征收明年的养路费,同时加大执法权,车主如果拖欠、拒缴养路费,执法部门将有权暂扣并拍卖欠费车辆。

  机动车发展呼唤养路费改革(直评)

  养路费征稽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清剿欠养路费车辆的出发点值得肯定,但其采取的“扣车拍卖”的方法并不可取。

  在笔者看来,“暂扣并拍卖欠费车辆”不仅仅于法无据,而且缺少操作性。按照征稽部门的说法,欠养路费的车辆多了去了。既然欠养路费的车辆不是一个小数目,你征稽部门查得清、查得过来吗?其次,即使查到了欠养路费车辆,他欠费可能仅仅是几百元钱,你就扣车甚至拍卖车辆,这合适吗?毕竟一辆车价值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因为欠费就拍卖个人的私有财产,岂不有“强取、剥夺”他人财产之嫌?

  机动车欠养路费的确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倡导多年的养路费改革也迟迟没有下文。养路费征缴难的关键,在于养路费的征稽政策游离于市场之外。简单采用“暂扣并拍卖欠费车辆”的做法,无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有可能制造新的矛盾。

  对于如何消化养路费的问题,这些年来学界、车主一直在研究探讨。特别是养路费究竟该如何收取、如何界定标准,大家意见还是趋于一致的。路是公家出资修建的,收取养路费也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为什么养路费非得实行“一刀切”?每辆车载重不同,占用道路资源的时间及造成损耗的程度也不相同,为什么不能实行谁多用路谁多交钱的政策?

  近年来,北京机动车的保有量已达230万辆。机动车快速发展,势必造成道路资源进一步紧张,带来养路费征稽难度进一步加大,惟有实行养路费改革,才是推动城市道路交通发展的重要途径。笔者前年去海南旅游,感触最大的是海南的高速路修得特别好,一路畅通。据司机师傅介绍,海南早就取消了养路费征稽,将养路费全部打入油价,当时海南的油价是每升4.5元左右。司机师傅说,这样特别省事,就是多跑多交钱,少跑少交钱,既合理又方便。

  如此看来,机动车的快速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对“养路费”这个涉及数百万车主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新的认识和评估。既然管理部门提出明年继续执行缴纳养路费的政策,就有必要对为什么必须执行养路费政策作出解释,对众多车主提出的疑问作出解答,而不是动不动就用“暂扣并拍卖欠养路费车辆”这种极端的做法,去强行执法。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1月16日 文/广义

  暂扣需有依据拍卖应经仲裁(求是)

  有关国家法律并没有赋予养路费征稽部门这样的权力,而且《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规定》也仅规定:对在公路、停车场(站)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由检查人员当场依法征收养路费,并予以处罚或进行登记,填发违章通知书,通知违章车辆所有人;有公安交通警察在场时,可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其车辆牌照。

  因此“执法部门有权暂扣欠费车”的法律依据显然不足。其实,即使是“欠费车辆”,也是公民或法人的合法财产,仍然应该得到保护,行政部门无权对其进行扣押;而拍卖欠费车辆,则直接牵扯到公民或法人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更需慎重,且必须在走完相应的行政法律程序,经法院裁决后,方可进行拍卖。

  或许养路费征稽部门对“欠费车”想尽了办法仍不见效,无奈才准备采用“暂扣并拍卖”这种手段。其实,私权利和公权力的碰撞在任何一个社会都是不可避免的。与公权力相比,私权利也总是脆弱的,难以对抗强大的公权力,为此,对私权利的维护显得尤其重要,对公民或法人财产的限制和剥夺更要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必须的法律程序,否则就难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暂扣并拍卖欠费车辆”无疑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尽管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行政职权的行使和行政职责的履行需要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但由于行政强制行为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并有很强的强制性和即时性,极易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对行政强制权力的制约殊为重要。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需要。就此而言,“暂扣并拍卖欠费车辆”即使有相应法律依据,也应该经过法院仲裁。

  毋庸置疑,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只有在完善的依据及公正的程序下,才会达到公正的结果。鉴于行政强制对公民权影响太大,行政强制措施就应由法律设定。而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却很不规范,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还很少有程序性的控制及制约的规定,根本无法保证政府的行政强制权不被滥用。为此,有关行政强制的法律法规需要加紧制定审议,以便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同时也使公民在被实施行政强制时,有足够的法律救济依据和手段。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11月16日 文/李坚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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