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为何吃亏的总是车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从1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正式调整车损险的价格。在家庭自用车和营业用车方面,人保首次引入绝对免赔制度,免赔额为500元。这一方案立刻引起了市场的质疑和消费者的很大反响,媒体也针对新车险发表了不少不同角度的观点。汽车保险的问题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
“变相涨价”招致非议
根据人保上海分公司有关人士解释,所谓绝对免赔,就是在此额度下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而只承担超过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客户发生了501元的修理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1元的理赔金额。以前,主险条款中没有绝对免赔额,但如果车主愿意承担一定免赔额的话,最多可以获得超过20%的保费优惠。但现在绝对免赔额成为主险的一部分,如果只买主险的话,500元以下的事故,不能获得理赔。如果想获得理赔,投保人需另外购置一种叫“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的附加险,价格在300元-500元之间。
保险公司也表示,这样做有他们的苦衷。人保车损险之所以全面改造,是缘于以往对风险的估计不足。人保股份执行副总裁贾海茂认为车损险的经营状况是“入不敷出,严重倒挂”,人保车损险的出险率达到了112.5%左右,而整个车险行业的出险率超过80%。公司通过数据分析发现,随着新车和私家车数量的增加,出险率不断攀升,并且小额索赔占了绝大部分。引入免赔额制度将会有助于减少小额赔案的数量,使保险公司从巨大的工作量当中解脱出来,使有限的服务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应用。
不过,在消费者看来,人保在“图方便”的同时,也有极大的利益收获。而消费者在与人方便的同时,却有极大的利益损失。
其实在两年前各保险公司开始实施不同的车险费率后,平安保险公司就有类似的绝对免赔条款,从500到5000元分为不同档次,最后几乎得不到消费者的响应。但是由于人保财险占据近60%车险市场份额,影响面巨大,所以迅速在业内外引起震动。尽管人保财险公司方面的人士表示,新的保费与性别、车型、违章记录挂钩……对不同投保人来说,每年要交纳的保费,可能升也可能降。但是市场却评价,虽然此次名义为调整,但是理赔的门槛高了,实际上对消费者来说等于变相涨价。
保险公司声称,新的车损险条款把车辆的出险概率作为费率的重要标志,采取高出险率高保费,低出险率低保费的策略,低风险客户将成为最终受益者,同时还引入一些费率系数。但不可否认这其中也会存在问题。比如由于女性驾驶者比较谨慎,出事故的概率比较低。从第二年开始,女性可以获得比男性车主更大的优惠,难道这也“男女有别”,就不怕被说“性别歧视”?
另外,费率与违章记录挂钩也没错,但是违章的是人而不是车。如果一位屡次违章的车主在交付次年车险之前将车辆过户,那接手的车主岂不是要付出本不应该由他承担的高费率?
第三者险游离新交法
其实,在车辆保险中,遭受质疑的还不止绝对免赔额这一条,目前争议最大的还要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今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其中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之规定引发争议不断。由于《新交法》否定了“撞了白撞”的说法,因此机动车投保人发生事故后,必然向保险公司要求理陪。但是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只是一份商业保险,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因此出现不少机动车方在无责任的事故后,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或者机动车方不顾事实把责任统统揽在身上只为能得到赔偿的怪现象。
其实根据《新交法》的规定,我国将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强制三者险”)制度。强制三者险具有强制性、覆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与商业三者险相比较而言,强制三者险费率相对较低,承保责任相对较大。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强制三者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三者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强制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但由于强制三者险迟迟没有正式出台,以及道路救助基金的缺失,谁为“先行赔付”买单成为争论焦点。
于是消费者不满意了,明明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却得不到赔偿。如果不购买这份本该自愿的“商业险”,公安方面又不能给车辆上牌。于是,消费者只能在无奈的情况下,购买这可能得不到保障的“强制”第三者责任商业险。
新交通法规实施了,新的保险却不能同步跟上,这样各自为战的局面实际上把消费者推向了不利的境地。
保险赔不足是谁的错
一位在汽车销售行业从事多年保险业务的朋友告诉记者,其实现在汽车保险是十赔九不足。消费者在出险后,得不到全额保费的事情可算是不胜枚举。这当然有很多方面的原因,比如现在基本都实行汽车销售公司代办保险,销售员不是保险业务员,不可能把条款介绍得一清二楚,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根本无法全面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当然也没法理解透,面对生涩的条款文字,除非他是保险业内人士。但是保险公司方面的原因也是客观存在。
这位朋友介绍,几乎每桩发生伤人的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存在矛盾。一方面保险公司限于人力,基本都是让投保人与受害方先自己协议解决,交警在处理时,也是有尽快解决的心理,不考虑车辆方的保险问题。然而在协议解决后,保险公司却总是认为赔付金额过高,要进行克扣。
还有像车主在按照新车的全额投保全车险后,一旦发生车辆的报废事故,保险公司却要按照折旧后的车价来赔付,同时还要扣掉可能的剩余残值。而车辆方在办理报废手续的时候,按照国家规定,是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残值”留下的,各大件总成一个也不能少。此时,保险公司的理由可能是“发动机没坏还值钱”之类的托辞,而实际上车辆在报废时,车主是无权拿走车上的任何东西的。这就是说,发动机的钱,投保人(车主)是白白损失给了保险公司。难怪消费者对此要忿忿不平。
众所周知,我国正刚刚跨入汽车时代,在目前汽车价格不断下跌的形势下,困扰和阻碍轿车进入家庭的因素更多地体现在汽车的消费政策和环境上,汽车保险当然也是汽车消费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配套的《强制三者险条例》未出台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出于规避经营风险的考虑,纷纷调高了三者险的费率10%左右。涨价可以,但是相应也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两者背离,都朝着于保险公司有利的方向,那消费者又何所适从呢?在强制三者险和相关的道路救助基金出台后,汽车保险会给我们一个什么样的面孔呢?
作者:灰公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