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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追尾生命权 地方法规不统一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 17:44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涓涓 北京报道

  舆论推波助澜式的表述缺陷和不完整的没有详细规范的条款设置,再加上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的不确定,是造成新交法陷入尴尬局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交法”)自实施之日起,便在全国范围内,成为一场无休止争论中的主角。

  这部对各地具有指导意义的国家法规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曾历经四次审议修改,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五次会议上以94.67%的支持率通过。

  由于该部法规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以及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划分上,挑战了长期以来传统的“以责论处”的责任伦理———导致争议最大的新交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用该法规的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的话来说,“与此前的法规相比,加重了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的利益”,因此,该部法规被称为是“具有先进立法理念的法规”。

  但是主动参与争论来挑战这个先进法规的人群范围是如此之广———他们几乎可以被简略地划分成为司机和行人两大利益群体。无论是口头争论,还是道路中的实际操作中,新交法实施半年以来,仅第76条第2款所导致的种种典型案例,已使双方的尖锐矛盾升级到一个空前的阶段。

  “生活因谁改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

  今年6月4日,在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张师傅驾驶着一辆夏利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突然遭遇一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进入机动车道的自行车。出租车的右前部撞在自行车前轮上,骑车人连人带车栽倒在地。伤者虽被及时送往医院,仍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经交通队进行责任认定,骑车人系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其家属却根据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将张师傅和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72629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2万元,一时舆论哗然。

  违章者导致车祸,却使守法人祸从天降并被卷入官非。张先生至今对此“想不通”。但出租车司机张师傅的生活,却已因此而彻底改变。

  表述缺陷

  “为什么一提到新交法,公众舆论就会反应为‘机动车负全责’?其实这并不是新交法的诉求,这是一种误读。”新交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说。

  段里仁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反复表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承担责任之前其实仍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都使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进行减责和免责。虽然,新交法当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司机责任减轻的比例是多少。

  但有不愿具名的律师认为,由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成为了第76条第2款的首要表述,限制条件虽然紧随其后,但显然这是造成“误读”的重要原因。

  除了语句序列上的表述有问题以外,该律师还认为新交法在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的表述有问题。按照新交法的规定,只要机动车与行人发生车祸,机动车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是该律师认为,如果是违章行人导致了守法司机的车祸,司机所需要承担的只是道义补偿而不应该是法律赔偿。这是概念上的误导。

  “与‘撞了白撞’一样,公众只会对这种具有高度概括性的语句有深刻的记忆。”该律师认为,这种舆论推波助澜式的表述缺陷和不完整的没有详细规范的条款设置,再加上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的不确定,实际上是造成新交法陷入尴尬局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该律师认为,新交法第76条有明文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而“故意就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很多行人翻越机动车道护栏很明显就是故意违章,但是造成车祸时他们却往往以受害者的身份出现,而这些案例显然是比舆论更有引导性的。”对于北京市首例“奥拓撞人案”司机最终被判15万的结果,该律师显然存有异议。

  另一方面,该律师认为新交法并没有起到完善旧交法的作用。

  “旧交法没有解决的问题,新交法实际上也未解决。比如最简单的惩罚行人违章的条例,新交法里就没有提到。”他说,“既然有那么多对机动车的限制条款,为什么不能制定一些可以对行人进行有效限制的条例?道路安全法难道就与行人无关?”

  根据他对美国和欧洲部分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了解,美国实行的是“责任认定法”,按最终交警认定的行为负责,并没有将行人与机动车剥离开来区别对待。而在欧洲部分国家,行人如果违章穿越封闭高速路并造成交通事故,将首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入监。

  不统一的地方法规

  9月29日,北京奥拓车南二环撞人案公开宣判。虽然是行人违章进入二环,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仍判决肇事司机刘寰赔偿死者曹某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余元。这是新交法实施以来,因行人违章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第一案。

  行人违章却依然得到了司机的巨额赔偿,判决出来以后,在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为此,北京市举行了有市民参加的立法听证会,专门就《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听证讨论。讨论结果为:拟出台《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新法中混淆之处进行补充。

  10月22日,北京“新交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表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该办法规定机动车撞人由保险公司先赔,机动车负全责前提是未保护现场、未采取处置措施及行人无违法行为。

  而在此之前,江苏、四川、广东等地已率先开始对新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讨论,预备在修改稿中增加相应条款,各自制定法规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细则,其中,对于机动车无过错的事故,机动车被减免责任的幅度可高达80%-90%。

  对此情况,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曾公开向媒体表示了他的不满。“由地方立法来规定减轻司机责任的具体比例,这会闹出笑话,根本不可取。”

  饶峙说,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由地方立法来解决现行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所带来的问题,就会出现各个省法规不一的新问题。

  以刚刚出台的广东和江苏地方法规为例,两地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并不相同。试想,如果在广东撞了人和在江苏撞了人赔偿的比例就不一样,司机究竟该何去何从。

  显然目前这一切都无法得到解决。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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