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心急吃不得热豆腐。北京市新交法实施办法虽然在立法过程中采取了征求市民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措施,并在最后的修订稿中采纳了部分市民的意见,但这部法规仍然显得过于仓促,其中疏漏和破绽之处不少。因此,它的定稿和颁布无异于是吃了碗滚烫的豆腐——虽然任务是完成了,但闹心的事还在后头。一旦明年元月一日正式实施,潜在的问题恐怕不仅仅只会使执法者和当事者感到茫然和头痛。
首先,作为一部实施细则类的地方法规,它应当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该办法规定,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额度先行赔付。这听起来不错,但这实际上是一项越俎代庖的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一种商业险,它只受合同法及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约束。北京市的规定与现在通行的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条款正好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种地方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是值得怀疑的。虽然有消息说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对第三者责任险的问题进行研究,但新的规定何时出台?是否与北京市的实施办法一致?现在都还是未知数。在新规定出台以前,保险公司显然不会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去办。新规定出台之后,如果与北京市的规定不一致,保险公司仍然不会向地方法规妥协。
再如,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准,按理应该是该实施办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知何故,这部分内容却要另行制定。如果说这部分内容还“待拟”,那么这部法规就太不完备了。如果说这部分内容仅限于交警掌握,这里面的问题就更大了——这无异于球场上只有裁判知道规则,而踢球的双方队员均稀里糊涂。连判定责任的标准都没有,我不知道该对这部法规再说些什么。
其次,制定这部法规的最终目的何在?这个问题似乎也被忽视了。该法规在征求意见期间受到最强烈质疑的,是关于机动车撞行人须负全责的条款。但这其实只是一种表面现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秩序。而交通秩序不仅与机动车及其驾驶员有关,也与相关的行人及非机动车有关。市民们之所以对“由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强烈不满,很大程度上也是因为这一点:目前,无论是驾驶员还是行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的意识都不够强,交通文明的习惯都亟待提高。如果仅仅只是严格处罚机动车驾驶员,不仅有失公允,而且无助于整体交通秩序的好转。
然而,在最终的定稿里,条文仅就机动车负全责的问题作了一些修改,而有关行人及非机动车违规的处理,则未见明显改动。例如,向行驶中的机动车抛物,这种非常危险的举动,仅仅罚款10元;再如,行人及非机动车在机动车辆中穿行,仅仅罚款20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对行人及非机动车近于放纵的怀柔偏袒,与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严厉苛求,形成了一种巨大的反差,不仅有失公平公正,而且不利于提高全民交通文明意识,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交通秩序,因此有违《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最高宗旨。
此外,这部法规还存在着不少其他的小漏洞。比如,该法规在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只划分了“机动车一方”和另一方应承担的责任。如果驾驶员正是车主或者是车主的家庭成员,那倒好说。如果驾驶员只是车主的亲友,那就麻烦了:“机动车一方”内部,也就是车主与驾驶员之间,还要为“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分担费一番口舌甚至打一场官司了。诸如此类问题,“实施办法”完全可以进一步给予明确规定。但为什么不予明确?令人费解。
诚然,要求一部新的法规做到十全十美是不现实的,所谓“公平公正”也只是相对的。但是,如果法规的草案受到异常广泛的质疑,那就说明草案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市民毕竟不是专业人士,他们只能就事论事地提出一些浅层次的意见。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再慎重一点?不对全部条文再进行认真研究斟酌就匆忙颁布呢?是匆匆忙忙地颁布一部不成熟、不完备的法规,然后在短时期内再进行修订好,还是待法规的条文修订成熟之后再行颁布的效果好?
作者:杨建国编辑: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