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尽管这次会议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在北京市现有的交通法规上做了适当调整,并广泛征求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但是新办法的出台仍然引来诸多争议,给汽车的相关行业带来极大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汽车保险业。
法规改动压力增大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险理赔处处长张晓明向记者透露,目前在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业务里,汽车保险平均占到了50%以上,而人保更是占到了65%以上,可以说汽车保险业务已经直接决定了各大保险公司财产业务总量。但近几年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所担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都不赢利,甚至亏损。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汽车保险影响大,制定成本高,由于涉及方方面面,尤其必须考虑大环境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合使得保险公司制定的过程有相当难度;其次,近几年来汽车工业发展迅速,交通事故大量发生,保险公司的赔偿率也比较高,这类似与日本的六七十年代汽车工业发展的迅猛时期;最后,由于目前国内汽车配件市场、修理市场的不规范,造假情况屡见不鲜,导致赔保金额的上升。
今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人身伤亡赔偿标准提高,其中汽车保险中的七、八项标准上涨至原来的2到3倍。这是导致近期相关的汽车保险费用普遍增加的直接原因。据悉,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调车保额10%。而价格上调必然会影响到销售。此次北京市的新规定很大程度上将机动车司机的压力转嫁给了保险公司。
“先行”存在灰色地带
《办法》中第六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对于“先行赔偿”的原则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它有效地解除了机动车司机面对交通事故赔付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使受伤人员及其家属能够得到及时的赔偿,但张晓明认为“先行”具体操作绝非易事,这里涉及先行赔多少、怎么给、给到哪里的问题。同时不同人对先行的时间限制也不尽相同:是法院裁决之前赔偿,还是事发之后不管怎样立刻赔偿;是开单据还是给现金。张晓明认为这里存在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在操作过程中必然会引起诸多的纷争。
强制保险滞后交法
记者了解到,目前所有的保险公司采取的都还是商业保险,也就是实施5月1日之前保险公司的赔保方法,虽然商业的第三者责任险也带有强制性,但是,与新交法所规定的强制保险绝不相同。5月1日新交法出台之后,有关强制保险的法规却迟迟未能跟进,与强制保险挂钩的“无过错责任”也就有名无实。这就给法律裁决和赔偿保金带来困难。虽然强制保险的额度、范围的界定并不容易,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它构成了保险公司未来相关保险条款的制定标准,与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据悉,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按兵不动,等待强制保险条款的出台,以便对现行的商业保险的条款进行调整。近几个月内,由于强制保险的具体事宜未确定导致诸多的交通事故的赔保并不能完全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来统一操作。
本报记者 陈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