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制定的《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经过四易其稿,11月初将正式向全市推广。业内专家评价认为,这一合同文本的诞生,使汽车买卖进入市场经济20多年来有了一个真正规范的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文本,改变了多年来汽车销售中不规范操作的局面;这一合同文本既保护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销售商的正当利益,最终将有效地促进汽车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提升上海国际大都市汽车市场发展与国际接轨的形象。
这个合同示范文本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产生的?历经了怎样的酝酿过程?与以往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相比又有哪些优点?就广大读者关心的这些问题,本刊日前走访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草拟者、最初构思《示范文本》的民间律师以及参与修改、讨论的汽车经销商、法律专家和消费者代表等,作了深入探究。
纠纷频发,呼唤《文本》出台
过去,汽车买卖也有合同,但这些合同都由销售商凭自己的意旨单方面拟定。在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拿出一份以往的汽车买卖合同,尽管卖方是沪上颇具规模的一家汽车经销商,但这份合同却极不完善,简单的一张纸,十数款约定就涵盖了一部汽车的整个销售过程,诸如保险、上牌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在合同中都语焉不详。
在汽车逐渐进入家庭、汽车市场规模扩容的过程中,汽车交易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据市消保委统计,近年来,汽车投诉率每年以30%的比例递增。而在这些投诉中,由于双方合同签订不明或过于简单引起的,更是占到总投诉量的60%左右。
据了解,上海地区目前共有大大小小汽车经销商一千多家,采用的汽车销售合同样本可谓五花八门,极不规范,买卖一辆十几甚至几十万元的汽车,签订的合同却只有寥寥百来字。由此造成的后果是,由于约定不明,消费者遇到问题常常苦于投诉无章可循,经销商也有可能背上本不该背的“黑锅”。种种事实表明,汽车销售行业极有必要制定一份具有指导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合同示范文本。
四易其稿,终于成型
由于汽车买卖纠纷频发,负责处理这些纠纷的律师对合同必须完善、规范的感受尤其深切。于是,今年3月1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之际,上海汇业、君悦等7家知名律师事务所开始酝酿推出第一份民间汽车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当时,解放日报、新民晚报、青年报等新闻媒体都作了相关报道,引起较大的社会反响。
这一消息传开后,立即引起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的极度关注,因为这正与他们的想法不谋而合。早在去年10月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成立之初,他们就已把制定统一规范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列为协会今后的主要工作之一,并聘请上海市吴江律师事务所龚振伟、周有安律师着手收集法律资料、调查汽车买卖现实,准备起草这一合同文本。
民间律师的行动是一种压力,也是一种动力,促使他们更为加紧这一工作进程。一面,汽车销售协会秘书长商锦书与吴冬等民间律师取得联系,表示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愿与民间律师合作,一起拟订、推出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一面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又与上海市工商管理局进行商讨,希望工商局合同处一起参与制订这一合同,以增加合同文本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得到了工商局的认可和支持。
于是,本着公平、公正、广征博采的原则,由上海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市工商局、市消保委、有关律师事务所、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以及消费者共同参与的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工作,于今年6月拉开了序幕。
6月24日,在市工商局和汽销协会的指导下,市汽销协会法律顾问周有安律师根据他多年的汽车销售实际经验,参考他受理和报刊上刊载的多起汽车买卖纠纷案件,拟定了一份初稿。同时,接受了第一次大范围的讨论。讨论会上,来自市场第一线的经销商从实际销售状况出发提出的意见,给周律师很大启示,而消保委也从消费者的角度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大家畅所欲言,甚至意见针锋相对,讨论异常激烈。而具有突破性进展的是,《示范文本》中将汽车买卖与服务两种业务分开,得到了与会者的一致肯定。
在第一次讨论的基础上,周律师总结各方意见,并经过汽车行业销售协会内部讨论,拟订出合同文本第二稿。8月4日、9月16日,在市工商局再次举行了两次讨论会,这两次会上,与会各方及消费者代表从不同角度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
9月16日,经过三次讨论的《示范文本》基本成型,通过网络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汽车销售行业协会网站、车·上海网站上,该文本受到了广泛关注。其间,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接到全国各地的不少电话咨询,其中有消费者询问该文本何时出台,也有外地工商局表示赞赏并有意仿效,而更不乏经销商来电表示愿意采用该合同。当然,也有对《文本》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诸如厂商方面不配合等问题表示担心。
出于谨慎,一方面,听取来自社会的意见,一方面市工商局和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又组织了第四次讨论会。经过这次讨论之后,10月28日,上海市也是全国第一份汽车买卖《示范文本》终于应声落地。
新旧对比,孰优孰劣?
那么,四易其稿、反复酝酿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比起以往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又有哪些不同,具有哪些优点呢?
汽销行业协会秘书长商锦书从宏观角度对这一文本评价说,第一,这个合同听取了起草民间合同的7个律师的意见,并广泛听取厂商、消费者、经销商的意见,通过网络大范围征求社会意见,可以说集中了社会各方面的智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次,行业协会有其对行业情况非常熟悉的优势,对汽车销售非常了解,协会收集了大量的案例及法律资料,充分考虑合同双方的平等权利,从保护双方利益出发,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又符合经销商的利益,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操作性。最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制定本市合同示范文本的权威部门,该局根据行业特点,目前已与行业主管单位及行业协会联合制定了30多个合同示范文本。这份汽车买卖合同由行政与行业协会互相合作而成,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该文本的起草者一致认为,这一合同示范文本有以下几个特点:与经销商自己拟定的合同相比,《示范文本》内容更详尽、更公正。12条条款,分别对购买标的、付款方式、质量标准、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管辖地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单列出车辆交接清单、车辆验收备忘录和委托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且,在广征博采之后,《示范文本》也在多处有所突破。比如,它将销售合同与服务合同分列,进一步细分责任,避免了购车过程中常出现的“服务费是一笔糊涂帐”的情况;率先加入“召回”内容,充分体现超前性和与国际接轨的高瞻远瞩;完善车辆交接手续,在《文本》附件中附加《车辆交接单》、《车辆验收备忘录》;参考国外惯例,出现第三种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适应市场的新需求;《文本》明确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是生产厂家的义务,避免没有中文说明书而产生翻译上的歧义。
全新方式,启示其他行业
同时,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成功推行,对于其他行业也是一种启示。市工商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以前按照惯例,由行业协会自己搞一个文本,然后通过联系工商局发文。一般在内部举行几个小型的座谈会,如果文本没有大的修改,就向社会推出了,走的多为程序化的过程。而这次《示范文本》的制订在发挥行行业协会作用的同时,也集合社会多方力量,我们作为政府部门也积极参与其中。与自上而下由政府部门推行不同,这个文本最初由十几个民间律师发起,是来自行业内自律的要求。在合同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行业内的需求,听取法律专家的意见,维护了消费者和经销商各自的利益。而三次讨论后,更是采用前所未有的网上征询意见方式,通过网络的广泛宣传,使文本得到进一步完善。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种全新的工作方式,给了政府相关部门许多启示。以前,政府部门要面对整个行业内几百、甚至几千家单独企业的格式条款,工作量非常大。而在汽车行业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成功制定过程中,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成了关键的角色,他们积极参与讨论会议,向社会宣传、推广,集中、整理意见。这种高效的工作效率,使我们看到,政府部门可以尽量发挥各个行业协会的作用,以此来更好地监管整个行业市场交易行为。同时,让行业协会起到更好的桥梁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工商局将借鉴这次成功经验。比如食品、装潢等一批合同示范文本,不久也将相继修改或制定,届时也将与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合作,大力推行合同示范文本。(黄蕾)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全文登载于本刊今日第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