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阳 通讯员甄红)自行车“追尾”机动车后,自行车车主刘女士将司机张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4000余元,其中精神损失2000元。昨天,宣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除必须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1100余元外,骑车人刘女士的其他要求均被驳回。
今年7月6日7时45分,张先生驾驶桑塔纳轿车,在和平门路口与骑自行车的刘女士相撞。张先生成为被告后,连声喊冤:“不是我开车撞了她,而是她的自行车撞在我车上,惯性导致其摔倒。”张先生表示:“如果真是我撞的,事情反而简单,因为保险公司会赔。现在,保险公司认为不是我‘肇事’,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倒地后受伤,与刘女士发现前方车辆后,未能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有关,因此刘女士应负责任。对该事故造成刘女士的经济损失,根据“新交法”,应减轻张先生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