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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汽车销售买卖合同》有望月底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08:36  东方早报

  汽车修理特约维修站”不应是唯一选择 首份《汽车销售买卖合同》有望月底公布

  昨天是上海首份《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征求市民意见的最后一天,记者从市工商局合同监督管理处和上海市汽车销售协会获悉,目前市民意见尚在统计之中,经过市民和专家意见的整合,汽车合同第五稿(正式文本)修订已基本定稿,预计将于本月月底向社会公布。

  据了解,为期一月的网上征求意见,收到来自市民、销售商以及外省市的大量意见,数量虽仍在统计中,但目前意见显示主要集中在违约时的责任问题、退车具体条款限制方面,正式文本也将主要从这两方面作修改。而修改好的文本将更加简单、清晰,方便消费者阅读理解。

  征求意见稿中在相关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到销售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修理5次以上,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者60日内未能修复,销售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在此次征求意见中,这点遭到部分市民、专家甚至汽车销售商的反对,他们认为5次修理次数过多,时限过长。正式文本经过协商,已修改为在使用一年或者行驶20000公里后,主要部件修理2次后仍不能达到安全要求,消费者与销售商按照协商的折旧率退车。

  此外,在征求意见稿中,乙方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当到甲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市民对此也有较大意见,市工商局合同处也表示该条款有强制交易之嫌,目前已修改成由生产厂家提供维修点清单供选择,或者在双方约定的汽车销售商处进行修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将服务合同作为购买合同的附件,不少市民认为,两份合同应该分开,消费者应享有自主选择汽车服务商的权利,正式文本将满足该意见。另外,在正式文本后还将附加说明:该合同范围不适用于两手车和改装车。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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