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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交法先行赔付的积极意义和不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7日 08:26  北京青年报汽车时代

  较以往规定相比,新《交法》增加了行人、骑车人违规将受处罚等新内容,其中最具现实意义的是,新《交法》规定了机动车撞人保险先行赔付的制度,为今后及时有效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新《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以往是没有出现过的,保险赔付往往是在事故处理完毕之后进行,新《交法》确立了这一制度。因保险赔付先行可以使交通案件中的受害人在先期及时得到有效的赔偿,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不致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或者失去亲人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经济上的压力,甚至最终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保险先行赔付制度的确立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难题,有利于对受害人进行保护和救济。

  但是新《交法》所规定的保险先行赔付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新《交法》未规定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最低标准。现阶段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一般只有五万元或者十万,无法满足目前已经出现的高额赔偿。新《交法》对此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未具体规定保险的最低标准,使保险赔付先行制度的作用显得非常有限,难以满足最基本的赔偿要求。

  其次,新《交法》对实施保险先行赔付制度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文本只是笼统规定了这一制度,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先行赔付,以致新《交法》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来自保险行业等方面的阻力,使得这一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所以,近阶段我们应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以解决这一问题。(黄海波)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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