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尽管司机赵希亭对这起交通事故没有责任,但他仍然需要对被撞伤行人的医疗费买单。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6日对京城首例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原告机动车主赵希亭要求行人返还垫付医疗费的诉讼被驳回。
今年6月2日早晨7时许,原告赵希亭驾驶小货车途经门头沟区北涧沟村口公路正常行驶时,与正在骑自行车违章横穿马路的被告岳秋焕相撞。事故发生后,赵希亭为救治岳秋焕共垫付医疗费10669.78元,后经门头沟交巡支队认定,行人应该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赵希亭投保的保险公司,凭借交巡支队认定的行人负全责,认为不应该给付赵希亭保费。没有获得保费的赵希亭,认为自己既然不用为这起交通事故负责,也不应该为岳秋焕支付医疗费,于是赵希亭多次与岳秋焕交涉,希望她返还医疗费,但一直未能如愿,遂将岳秋焕诉至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6日,审理此案的法官王连波说,此案审判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在未超出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情况下,“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王连波说,在本案中,赵希亭所驾驶的车辆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万元,其所支付的医疗费10669.78元正好在此范围之内,因此,医疗费应该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承担。赵希亭以交管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为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自己不应承担,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被告故意造成的,不具备免责的条件,赵希亭主张被告取得医药费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