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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无过错赔偿减至10% 第三者险被称为创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5日 10:14  新京报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新交法的创新

  本报讯(记者涂梅)

  10月22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修改的基础上表决通过。几经周折,北京市新的交通管理法规终于与广大市民见面了。

  有专家表示,较之以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的新交法更合民意、顺民情,符合了新形势下交通安全的要求。

  在新交法中,最能引起人们关注的变化莫过于在征求意见稿中一度引起争议的“机动车负全责”条款。按照征求意见稿,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当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此规定一出,引起社会巨大反响,当日有关部门就接到了数百名市民的反应。

  在新交法中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照此规定,无过错的北京市机动车司机赔偿额度不超过民事损害结果的10%.另外,新交法中还取消了自行车登记的管理办法,规定公交车不得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成年人骑自行车可以搭载12岁以下儿童,残疾人驾专用机动轮椅可以载一名陪护人员等更为合乎事实的规定。

  按照新交法,北京市还将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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