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人大会议通过新交法 机动车撞人不再负全责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3日 13:23  北京娱乐信报
昨天下午16时,北京“新交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通过了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表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新交规”表决通过后,记者们争相采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信报记者 苏冠名/摄


现场:
200人见证“新交规”表决

“现在请委员们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表决稿)投票表决。”这是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的最后一项议程内容。昨天下午,就在大会主持人、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远谋话音落地后40秒,会场大屏幕上显示出“表决通过”的字样。参加昨天表决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共53名。
就在表决开始前两个小时,国内40多家媒体的60余名记者就直奔会议厅,10多部摄像机密密地架成一排;旁听席上,20个位置座无虚席。16时,包括50多名列席人员在内的近200人见证了这一特别时刻。
这部北京立法史上市民关注度最高、首次进行了立法听证、吸纳市民意见最多的地方性法规,共108条,其中公民的意见吸收了60条。
表决结束两个半小时后,人们已经在北京市政府的官方网站“首都之窗”上看到了这部新法规。
解答:
过渡期按现行法规执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会后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将施行时间定在明年的1月1日,主要是考虑到国家关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望在年内出台,而本法中的相关规定需要在其出台后才能落实。
据悉,在“新交规”施行前的这两个月中,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其赔偿问题将仍然是个令人尴尬的问题,此间没有可行的过渡性措施。“还只能依靠法院来掌握。”
新规:
机动车撞人保险先赔付

“新交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负责赔偿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新交规”还规定,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自行车不用上牌照
随着新交规通过表决,实行了数十年的自行车登记制度即将作古。
在新交规草案修改稿时,就对“非机动车登记”制度进行了修改,删去了原草案中实行起来非常繁琐又达不到实际效果的“自行车登记”条款,表决稿没有此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表示,取消自行车登记制度,主要是因为自行车在个人财产价值当中的比重已下降,登记反而增加市民麻烦和政府管理成本。
新修正:
“碰瓷”行为撞了白撞

在草案修改稿第七十三条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在10月20日的二审中,有委员提出,不承担责任的表述不太清楚,建议进行明确。在表决稿中,有关表述修改为“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嘉彦表示,这是专门针对自杀、“碰瓷”等行为的。这意味着,将来如果有人想通过“碰瓷”等方式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达到讹钱的目的,这将成为泡影。如果有故意自杀行为,机动车一方也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占车位罚款规定被删
鉴于“新交规”草案修改稿中有关罚责的个别条款缺乏法律依据,表决稿对这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删除。
例如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三条曾经规定:“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销道路停车泊位”,否则将被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而在表决稿中,对于这种行为的罚款规定被删除。只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同时,表决稿有增加罚责及改变罚款数额的情况。如表决稿针对草案修改稿第一百零二条增加了一项罚责,即“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
(编辑:赵焕)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