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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责任比例 保险公司拒赔第三者责任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2日 08:39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邹桂)撞死行人后无法确认事故原因,但根据新《交法》,交管部门认定由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却不同意理赔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及司机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天,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是新《交法》实施后北京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对行人赔偿后保险公司理赔遭拒案。

  据车主刘某的代理人介绍,今年8月,刘某雇用的司机王某驾驶起重车行驶至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时,将骑车的廖某撞倒碾压致死。事后,交通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但交管部门根据新《交法》76条的规定,仍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司机刘某负全部赔偿责任,向对方赔付10万元。随后,车主刘某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提起理赔,却遭到拒绝。为此,刘某将其告上法庭,按照当初签订保险合同的80%索要保险单理赔4万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部的代理人表示,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就肇事双方的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没有确定当事人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因此也就不能确定被保险人在此次事故中对所造成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比例与数额。这样,保险人也就无法确定第三者险理赔计算基数。双方达成的赔偿责任也不能作为事故责任的认定,不能作为理赔的依据,故保险公司不同意理赔。

  法院昨天并未宣判。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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