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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第三者责任险已成新交法实施瓶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21日 09:00  新京报

  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继续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明天将对新草案进行表决。

  如果不出意外,这个实施办法在经过了一系列的征求社会意见、委员认真审议等程序之后,将有可能获得通过。但是办法通过并不代表问题完全得到解决。人们的疑问是:通过之后,办法能不能顺利实施?

  提出这样的疑问,是因为一个“路障”———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至今仍然在挡着前进的路。

  将第三者保险“强制性”地列为机动车的义务,是新交法的重大突破,使得这部法律与国际上的通行法律实现接轨,体现了立法权对生命权的尊重,减轻了事故双方的经济损失。所以,虽然后来相关的配套法律规定———包括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没有及时推出而影响到了其法律权威,但就这部法律本身,其相对超前的立法精神和对弱势群体的利益保障是无可非议的。

  在北京市二环路事故中,和受害人负对等责任的奥拓车司机刘寰被法院一审认定赔付15.69万元。但是,按照保险公司的理赔原则,这起交通事故,刘寰最多只可能获赔4.5万到5万元。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太多存款的刘寰说:“我拿什么进行赔付?”刘寰无法赔付,受害者的损失也有可能难以得到落实。一部有良好初衷的法律将在施行中打了折扣。

  这是第一个问题: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额该定为多少。而确定赔付额,就涉及费率问题。作为强制性义务,保险公司从中不能赢利,但也不能老赔钱吧。

  再者,正如有专家所说,“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必须先行赔偿”还应该细化。比如,这里的“先行赔偿”,是赔偿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还是部分费用?如果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所有费用,那么如果最后认定机动车无过错,保险公司多赔偿的部分向谁追偿?如果是部分赔偿,也应该进行界定,保险公司应该先付救治伤者的医疗费用,让伤者得到及时的治疗,等到事故责任认定完毕以后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具体的责任进行赔偿———总之,这些都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实施。人们更多地关注第三者责任险,却忽略了这个有意义的救济制度。

  当初设立这样两个制度,是对交通事故补偿的“双保险”,但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并实施长时间以来,由于有关方面的不作为,这样的“双保险”没有起到应起的作用。

  刘寰是不幸的,他可能要为一次事故欠债累累;事故的受害者家属也是不幸的,失去了亲人,还或许拿不到法院判定的赔偿。“双输”的悲剧表明,新交法实施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已经不能再拖———一面是法律的要求,一面是现实的需要和公众的呼声。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再看这场“机动车负全责”之争,就发现它可能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存在的立法冲突。机动车之所以不愿负全责,是因为没有第三者强制保险作后盾。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个难题不仅仅是北京市的难题,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难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制定这样的实施办法,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这个难题如何破解,不仅在考验立法者的勇气和智慧,也在考验执法者的勇气和智慧。

  □本报特约评论员艾君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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