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机动车无责案被纠正 民警分责仍有制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09:30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祁琦)昨天,市交管局对通州交通支队“8·30机动车司机贾金华与骑车人米从相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原来被判定无责的肇事司机贾金华,应该负有事故责任。而具体责任比例还有待进一步确认。

  据了解,该事故中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纠正,有赖于交管部门长期进行的执法监督机制。

  事故回放:

  撞人机动车被判无责

  2004年8月30日7时20分,在通州区通胡南路北京创新富民大棚构件有限公司前,贾金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米从相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是时,米从相自尾部绕过一辆同方向行驶的大货车驶入道路左侧。事故由此发生,造成米从相死亡。

  通州交通支队调查后认定,米从相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同时,通州交通支队认为,贾金华驾车无违章行为。因此,通州交通支队认定:米从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贾金华不承担责任。10月2日双方当事人得到交通事故认定结论。

  执法检查:

  原认定引用法条不当

  但在交管局近日组织的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认定事实准确,而适用法规条款上有不当之处。

  在原来的”无责认定“中,通州民警认为,事故发生路段的限速为70公里/小时。而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对贾金华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的瞬间时速进行鉴定,结论为59公里/小时。因此,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贾金华驾车没有超速,也无其他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

  交管局法制处认为,办案民警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是导致事故认定结论有误的直接原因。

  经查,该事故发生路段道路全宽8.4米,两侧划有机非分道线。而这样的道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此路段限速40公里/小时。贾金华超速19公里/小时。

  交管局法制处的观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认定贾金华有驾车超速行驶的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推翻结论:

  监督机制保证正确结论

  据交管局法制处张副处长介绍,该事故中的问题能够及时得到查明并予以纠正,是执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了作用。交管局一直以来就有这样一套系统的监督机制。

  张副处长表示:新交法取消了交通事故复议程序,但事故办案民警认定责任时仍有制约。

  该机制以层级监督和平级监督同时进行。局法制处、事故处直接监督各交通支(大)队的事故科、法制科,而法制科监督支队其他办案部门。通过这样的监督体制,使每一起案件都会经过逐级审批、层层核查,有错必纠,确保案件的准确公平。

  在采访中,张副处长强调说:“这件事(事故问题纠正)进一步表明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办案上,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准确性,更好地落实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据悉,“8·30贾金华与米从相交通事故”案件具体事故责任如何划分,交管局已责成通州交通支队进行重新认定。

(编辑:赵焕)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