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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机动车撞人负全责”争议较大或将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1日 09:24  新京报

  本报讯10月9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实施<交通安全法>办法》立法听证报告,就“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等争议比较大的条款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法制委员会建议对法规草案作三个方面的修改和完善:一:增加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定的条款。并明确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增加一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进行细化,一是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二是对如何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进行细化,首先明确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前提是要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且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只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则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三、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原69条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编辑:赵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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