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北京今起启用新版驾驶证 新旧驾驶证有六大区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8日 16:17  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10月8日电 昨天,北京市交管局车管所正式宣布,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公安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已从10月1日起对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进行了全面调整,启用新版驾驶证。北京日报报道,10月1日后,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全部签注新准驾车型。

  驾驶证签注新准驾车型

  根据今年5月1日开始执行的公安部第71号令,新的准驾车型共分15种,比原来的14种更为详细。原来的D、E、F、M、N、P等6种车型没有改变,原来的A、B、C3种车型用阿拉伯数字再细分为9种,原来大、小、手扶拖拉机(G、H、K)和电瓶车(Q)没有列入此次的新准驾车型。

  申请人申请驾驶证时,需要按照新准驾车型填表。新准驾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A1)、牵引车(A2)、城市公交车(A3)、中型客车(B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普通三轮摩托车(D)、轻便摩托车(F)、轮式自行机械车(M)、无轨电车(N)和有轨电车(P)。

  申请驾驶证有新规

  从10月1日开始,申请人申请受理机动车和驾驶证业务,应当提交新式样的申请表及身体条件证明。具体式样在市交管局对外网站(www.bjjtgl.gov.cn)上已经公布,申请人可以自行下载打印。市交管局车管所、车管分所及各交通支大队对外办公窗口都有新申请表可以领取。

  按照公安部规定,10月1日后,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相片需符合严格统一的规定。

  7种情形旧证才可换新证

  对已经持有原来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不单独办理换领新准驾车型驾驶证业务,只在以下7种情形下可以换领新准驾车型驾驶证:有效期满、达到规定年龄换证、自愿降低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证、驾驶证转入、驾驶证丢失补证。

  对10月1日前按照原来的准驾车型申请并已领取学习驾驶证的申请人,车管所按照新旧准驾车型之间的对应关系确定准驾车型;对未领取学习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考试车型对应确定准驾车型。

  副页档案编号升为12位

  从10月1日起,新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副页记载的档案编号由现在的10位上升为12位。编号原则由车辆管理所确定。对10月1日前已领取的机动车驾驶证,由车辆管理所统一在计算机系统中由原来的10位升至12位。升位原则为第三、第四位分别补充“0”,自动升为12位。新旧档案编号的驾驶证有同样的效力,驾驶人无需到车辆管理所换证,在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补证等相关业务时,自动更正。

  新旧驾驶证有六大区别

  记者发现,新机动车驾驶证与旧版驾驶证比,有6个新特点:

  1、新版驾驶证取消了驾驶证分类,将驾驶证正证、副证改为驾驶证主页、副页。

  2、在新驾驶证主页上增加了“国籍”、“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将注明6年、10年或长期)等栏目,去掉原来的“有效终止日期”,并增加部分签注栏“英文”注释。

  3、新版驾驶证具有较强的防伪功能,正页和副页上的签注内容均使用专用打印机打印。

  4、新版驾驶证修改了准驾车型代号(在主页背面印有准驾车型代号规定)。

  5、发证机关章也由原来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变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6、在驾驶证副页上增加了“档案编号”,将原“审验”栏改为“记录”。

  新版驾驶证的优点是:驾驶人个人资料分类更细,更加方便管理;主要项目都做了英文标注,以方便我国行驶证、驾驶证今后在其它国家的互认、辨识和使用;副页上的“审验”日期改为“记录”日期,更加体现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7类准驾车型每年必须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7类准驾车型(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司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由本人或代理人送达车管所、分所或者交通支、大队。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没有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将由计算机系统自动注销驾驶证。

  10日前各交通支、大队暂停办理验证换证业务

  10月1日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和华侨申请办理初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增驾业务,统一由车管所总所办理。10月1日前已领取学习驾驶证的申请人,按照原规定进行考试。

  由于计算机系统原因,10月10日前,各交通支、大队办理驾驶证审验和换证窗口暂停办理业务,11日恢复办理。10月1日前已验完车但没有领牌的新车,10月1日后要到原检测场再次确认和录入机动车技术参数,再到分所领牌。对于由此造成的不便,交管部门恳请大家谅解。

(编辑:李颜伟)
Powered By Google

网友评论 更多评论

已有 _COUNT_位网友发表评论  
登录名: 密码: 匿名发表

用车手册专题

牌证法规专题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