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晚报讯 汽车出现质量问题,因购买时销售合同野豁豁,消费者对汽车销售商毫无办法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近日,《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终成雏形。该稿在相关违约责任中,明确规定,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到销售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修理五次以上,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或者60日内未能修复,销售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目前,该稿正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据介绍,该示范文本是在市工商局合同处、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市消保委法务部、律师事务所、汽车经销商以及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讨论,数易其稿的第四稿。
文本规定,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上牌照,消费者有权退车。消费者所购汽车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到销售方或生产厂指定的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保养。在保修期内经五次以上(含五次)修理,车辆的安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仍达不到出厂检验标准的,或者在60日内(国内无库存的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不计在内,下同)未能修复,销售方应当负责换车或退车还款(扣除折旧)。保修期中,消费者所购车辆出现质量故障,在30日内未能修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的,每延期一日销售者按照车价款的1%的标准赔偿消费者因延误使用该车辆造成的损失。
销售商如未按期交付约定车辆,消费者有权按已支付的车价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要求销售商偿付违约金。
即日起至10月25日前,该稿在网上广泛征求消费者的意见,市民可以登录网站(www.sgs.gov.cn)反馈意见。记者 程贤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