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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销售意见稿现身 商务部松口“4S店专卖”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9日 14:15  东方早报

  商务部近日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备受瞩目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总经销商制度取代多代理制,明确规定外商在销售环节出资比例不许超过49%,以及严格控制经销商擅自降价等”。对业界颇为关注的4S店问题,商务部官员昨天明确告诉早报记者,经营汽车销售不一定要建设4S店,但是单一门店只能经营一个品牌的汽车。

  观察人士指出,尽管商务部在4S店问题上松了口,但国内整车销售环节的变局已是在所难免。

  乘用车将首当其冲。《办法》称,自2005年1月1日起,乘用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自2006年12月1日起,所有汽车应当实行品牌销售和服务。

  根据《办法》,汽车供应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其已有的汽车经销商进行清理,原有的汽车经销商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申请转为汽车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这意味着原先没有取得授权的经销商或将出局,或将挂靠,或只能重新向厂家申请授权。

  观察人士称,由于向厂家申请授权“门槛”不低,目前多数没有实力的经销商前景堪忧。

  令经销商尤为头疼的是,《办法》所规定的总经销制度以及专店专卖模式。商务部的官员举例解释说,上海大众一汽大众可以被视为两个品牌,一个外资公司设立两个合资销售公司仍符合规定。该官员同时明确表示,经营汽车销售不一定要建设4S店,但是单一门店只能经营一个品牌的汽车。

  《办法》也第一次指出,经销商降价须明确得到厂家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执行汽车供应商制定的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价格之外的代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汽车供应商的检查和监督。

  另外,《办法》规定,整车流通环节,外商出资比例不许超过49%。(早报记者王亮)

(编辑:赵广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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