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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蹿出狗致车翻人亡 首发公司被判赔28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4日 08:20  北京晨报

  驾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的黄某为躲避突然出现的一条狗而撞上了路边的隔离带,造成黄某死亡,他的妻子和另一乘车人受伤。因认为该高速路的经营管理有瑕疵,黄某的父母和儿子将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告到法院,索赔48万余元。昨天,丰台区法院当庭宣判,黄家人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8万余元。

  原告难忍悲伤退庭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失去了儿子的受害人父母坐在原告席上一直捂着脸抽泣。当黄某两岁的儿子被领进法庭后,面对这个失去了父亲、嘟着小嘴发出咿呀声音的小孙子,老人更加悲伤不已。庭审中,老人最终还是抑制不住悲伤,只得带着小孙子中途退出法庭。

  据原告代理人叙述,今年1月25日14时,黄某驾驶小客车高速行驶在南六环广顺桥下,这时,高速公路上突然出现了一条狗,司机黄某躲避不及,车辆撞向路边隔离带,造成黄某的妻子和另一人受伤,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称已尽到责任

  事故发生后,大兴交通支队认定黄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黄某的父母则认为,在此事故中,黄某处理事故得当。首发公司作为管理者,有义务保证公路的安全。封闭式的高速公路应防止动物穿行,因而,黄某的死亡是因道路管理中的瑕疵所造成的。

  庭审中,首发公司否认自己负有责任,认为是黄某超速行驶和操作失误导致了致命的撞击。交管部门已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首发公司还提供了工作记录证明:在今年1月15日至1月25日之间,公司没有对路网维修的记录,也没有发现有破损,狗可能为第三人所遗弃的,他们已尽到了对高速路的养护责任。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原告律师反驳说,他们在事发几个月后,还在距出事地点十余米远的铁丝网护栏上发现了两个大漏洞,而且这些漏洞直到开庭当天还存在。

  法院认定有管理瑕疵

  法院经审理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首发公司作为南六环封闭式收费高速公路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无主之犬,其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驾车系超速行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其本身也有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首发公司的赔偿责任,判决首发公司赔偿受害人及家属共28万余元。

  晨报记者 颜斐 文并摄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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