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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扣留无故拖延 成都交警程序违法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3日 10:19  四川新闻网

  一起因司机超载加之观察不足、措施不当在高速路上发生的普通交通事故,却因四川某高速交警大队对车辆实行暂扣过程中存在问题,经法院审理后认定高速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事故车主状告交警队

  2003年12月26日19时许,司机黄某某驾驶渝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19公里附近时,因超载和措施不当,导致所驾车辆侧翻,造成车辆及货物受损,但车上人员毫发未损。

  交警某高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对黄某某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暂扣渝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其有效期为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1月8日。其后,黄某某于2003年12月29日,2004年1月6日、7日、13日先后四次到交警某高速大队接受处理。2004年1月14日,交警某高速大队向上级机关报请对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延期暂扣。2004年1月15日,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暂扣20日,但交警某高速大队未向黄某某出具延期后的暂扣凭证。2004年2月11日,交警某高速大队向黄某某出具放车凭证后,黄某某将车领走。

  随后,黄某某将交警某高速大队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定2004年1月9日至2004年2月10日期间该交警大队在未向违法黄某某出具延期后的暂扣凭证情况下继续对该车进行扣留,致使该车被扣无故拖延了33天,属于违法行为,并提出赔偿。一审后法院认定,高速公路大队在2004年1月9日至2004年2月10日期间暂扣黄某某所驾的渝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的行为的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违法。

  二次庭审双方激烈交锋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交警某高速大队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该大队暂扣黄某某渝A83629号东风牌大货车向其出具了扣车凭证,该凭证上注明了起止时间为14天。到期后,黄某某故意放弃对被扣车辆的领取,结果造成被扣车辆拖延33天。其中,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载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暂扣事故车辆时,交予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暂扣凭证》注有详细的暂扣期限,实际上已告知了当事人领取暂扣车辆的时间。因此,暂扣的交通事故车辆到期后,处理交通事故的办案部门无须再行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交警某高速大队据此认为,在被扣车辆到期后,上诉人未向黄某某出具扣车凭证,也未对其车辆继续暂扣。

  黄某某则在答辩中则称,该大队称黄某某故意放弃领取被扣车辆无证据证明。而且,该大队也从未向黄某某出具过延期33天的扣车凭证。因此该大队超期暂扣行为违法。

  二审中,交警某高速大队提交了公安部对《关于暂扣车辆到期后是否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车辆所有人的请示》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以证明交警某高速大队向黄某某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有详细的暂扣期限,实际上已告知了黄某某领取暂扣车辆的时间,到期后未按时领取的责任在黄某某。

  经庭审质证,黄某某认为该批复在一审诉讼中未提交。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交警某高速大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该批复依据,且无正当理由,法院最终对此证据未予采纳。

  法院确定交警队行政措施违法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的规定,交警某高速大队具有对违章、肇事车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

  因此,法院认为交警某高速大队暂扣黄某某的渝A83629大货车至2004年1月8日的行政强制措施合法。但是,交警某高速大队未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向上级公安机关报请延长暂扣期限,直至2004年1月14日才报请延期暂扣20日。此后,上级公安机关在2004年1月15日批准同意延期20日后,交警某高速大队未向黄某某出具延期后的暂扣凭证,也未告知被黄某某延期暂扣的理由及期限,其程序违法。因此,法院认为交警某高速大队从2004年1月9日起,在未向被上诉人黄某某出具暂扣凭证的情况下,继续对被上诉人黄某某的车辆实施扣押,没有事实根据,其行为是违法。

  胡眉岩 张佩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编辑:苏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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