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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参与者应有话语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 09:19  中国汽车报

  两条新闻

  本周有两条新闻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焦点。

  一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中提到了机动车撞了违章行人只负有限责任的规定。原文是:“第一次讨论后增加的条款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90%、60%~70%、40%~60%、20%~10%。”

  二是广东省也增加了相应条款,机动车撞违章行人可不负全责:“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50%。”

  这两条新闻在很多媒体上都能找到,也有很多人拿着这两条新闻“说事儿”:“看看人家,就应当将责任细化,有责担责,无责不赔、少赔……”、“听说了吗,又有地方规定机动车不用全赔违章行人了,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讨论了……”

  假新闻

  但是,这并不是个好消息。

  经过向两地制定条例的省人大常委会询问得知,这并不是最终的决定。“在征求意见时,我们得到了这样的建议,但是,是否将这条写进《条例》,还要等到10月份第二次审议才能确定,目前只不过是一条建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

  广东的情况和江苏一样。

  《条例》采不采纳此建议尚无定论,消息已经传遍了大江南北,成了已经增加的条款。“因为这样的规定得民心,人们不去深究它的出处,是因为他们认为这是正确的规定,是毋庸置疑的。”一位资深汽车专家分析产生这个局面的原因。

  背景不同导致结果不同

  同样是制定新交法76条的内容,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时,以142票赞成、2票反对、4票弃权,96%的通过率通过了,而各地方参照新交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时,却受到了大多数人反对?

  通过和一些参与过该法律制定的专家讨论,记者得出了几个法律制定背后的故事。

  听证会参与人的范围,影响结果。

  听证会是就某项社会问题是否需要立法解决,或者在立法过程中就草案内容是否合理、可行,公开地、直接地听取公众意见的程序制度。听证会只是一种方式,类似的方式在我国《立法法》中还规定了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任何法律草案出来后,都会征求各界人士意见。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每次会议前,都要征集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

  而各个地方制定相关《条例》时,采取的是听证会制度,征集意见人员是自愿报名,不限制你是专家还是学者,是普通行人还是驾驶员。

  这是结果不同的原因之一。

  “既然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就应当听取他们的意见。”一位符合《立法法》中规定的征求意见对象的人,并在多部法律制定过程中提过意见的专家告诉记者。“但是,在我参加过的一些制定国家法律的征求意见会上,没有遇到过普通的群众,即便这条法律是涉及到他们切身利益了。这无形中缩小了征求意见的范围,如果来提意见的人不能身临其境地感受到这部法律带给人们的是什么,又能提出什么好的、建设性的建议呢?”这点,是专家最为担忧的。“比如说新交法制定时,提意见的人如果不会开车,或者自己不开车,他们能够感受到将要遵守这部法律的人的想法吗?如果不能体会到他们的想法,提的意见有什么实质意义。”因此,参加听证会提意见的人阶层不同,也是导致新交法同意声高,地方条例反对声大的原因。

  提意见的人不都有合理化建议。

  “我曾经代表单位去为一些法律提意见,但我也只是针对我懂的和有关的部分提议。有时发现,有的人不发言、有的人没意见、还有的人跟风。这就不能完全地提出好的建议。”专家回想自己参加过的一些提意见会上的情形,略有担心地说。“其实,提意见就应当让有意见的人多提,才能达到征求意见的目的。”

  新交法是国家法律,对各个地方制定法规有指导性意义,因此,它的法条都是严谨的、宏观的。各个地方制定实施细则时,是要制定一个约束道路参与者的法律,这就不能不考虑到他们的感受、意见。 (李立铎)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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