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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车逆行被撞身亡 司机无责仍被索赔3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1日 18:06  北京晚报

  司机减责标准亟待统一

  还不曾有过一部法律像《道路交通安全法》这样能引起如此大范围的争论。自其颁布实施起,围绕着交通事故中司机到底该承担多少责任,意见尖锐对立的双方在展开争论的同时,这两个利益群体在道路上的矛盾也在逐渐升级。4个多月来,在道路上发生着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为维护自身利益都在依据新法的条文做出种种努力。

  无辜的哥遭遇巨额索赔

  朝阳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一名骑车人醉酒后逆行进入机动车道,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死亡。交管部门认定骑车人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责,然而骑车人的家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状告出租车司机张师傅,要求张师傅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37万元。

  今年6月4日,在朝阳区东三环辅路三里屯附近,张师傅驾驶着一辆夏利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不料一名骑车人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进入机动车道,出租车的右前部撞在自行车前轮上,骑车人连人带车栽倒在地。骑车人被送往医院,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经交通队进行责任认定,骑车人系醉酒逆行至机动车道,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骑车人的家人根据新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将张师傅和出租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72629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专家:可减轻司机责任

  今天上午,记者采访了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他表示死者家人起诉张师傅是其应有的民事权利,但全部获得法院支持的希望并不大。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后半段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于交警已认定是骑车人酒后在机动车道逆行,张师傅的赔偿责任势必会大大减轻。

  但死者家人为何只关注第76条中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据此索赔呢?《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参与者、公安部和建设部“畅通工程”专家组专家段里仁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并不等于负全责,这里有公众对新法的误读。其实,“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很多限制条件,包括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制定了很多法律责任上的限定,能够对机动车和行人过失举证的机动车方可减责和免责。 然而司机责任减轻的比例是多少,新交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

  江苏广东纷出减责比例

  目前,一些省份已经开始各自制定法规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细则。最近,广东、江苏等地,都在对新交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稿中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发生事故后,如行人、非机动车违章,而机动车一方已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双方都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正在制定、修改之中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负主要、同等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可能会减轻30%至50%。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也首次公开亮相,草案增加的条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承担。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机动车赔偿责任分别减轻80%至90%、60%至70%、40%至60%、10%至20%。

  地方立法不统一

  “由地方立法来规定减轻司机责任的具体比例,这会闹出笑话,根本不可取。”饶峙说,涉及公民民事权利的事项,应该由全国人大来制定统一的法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如果由地方立法来解决现行法规中缺乏可操作性所带来的问题,就会出现各个省法规不一的新问题。

  以正在制定中的广东和江苏地方法规为例,两地机动车赔偿责任减轻的比例并不相同。试想,总不能在广东撞了人和在江苏撞了人赔偿的比例就不一样吧?如果这样的立法频频出台,司机反而无所适从。所以饶峙律师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交法作出修改,对减轻司机责任的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或者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在全国统一执行。

  对于正在讨论中的《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专家表示根据新交法,从过去“以责论处”的管理思路向“生命权大于路权”转变是正确的,但也要考虑到司机的合法权益。比如行人违章进入封闭道路内,司机为了躲避行人而与别的车辆相撞,车辆和司机都受到伤害,安然无恙的行人是不是应该对事故承担一些赔偿责任呢?如果单纯重视行人的弱者地位,而忽视司机的路权,不但不会减少交通事故,反而会助长行人的违章行为。法律体现出的公平原则与人文精神不该顾此失彼。

  本报记者邱伟 杨昌平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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