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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出台 CKD造车命悬一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9日 09:32  中国汽车报

  这将是 6月1日颁布实施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后,第一个出台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多年来盛行于国内汽车行业的CKD(进口全散件)或 SKD(进口半散件)组装汽车的模式,即将受到重大打击,采用这种生产方式的企业将要为此付出巨大成本。

  “办法”表明国家将从源头上遏制CKD装车模式,提高本地化生产能力。

  本报记者日前从可靠渠道获悉,几易其稿的《汽车整车特征认定管理办法》已基本形成最后定稿,并最终定名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一知情人士透露,“办法”将于10月份正式出台。8月1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将在重庆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如果不出大的意外,这可能是“办法”出台前的最后一次会议。从目前的进度看,该办法将是新产业政策颁布后第一个出台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新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明确规定:国家支持汽车生产企业努力提高汽车产品本地化生产能力,不鼓励进口全散件或半散件组装生产汽车。严格按照进口整车和零部件税率征收关税,防止关税流失,凡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按进口整车税率纳税。

  “虽然产业政策中对整车认定及关税的征收规定已有表述,但产业政策毕竟是框架式、纲领性的文件,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一位分析人士这样说道。显然,《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即将出台,是对产业政策的极大补充,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充分利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避免我国的汽车工业成为装配中心,从而提高我国汽车工业的本地化生产能力。

  记者看到一份《汽车整车特征认定管理办法》第九稿,但据知情人士透露,最终定稿与第九稿相比,做了非常大的改动。首先从名称的界定上看,该办法被命名为《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意味着整车特征的认定过程将更加细化、更加严格,表明国家将从源头上,即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上入手,遏制CKD装车模式,提高本地化生产能力。

  “办法”的附则部分着重强调了汽车生产企业若违规、违法,将予以严惩。

  该人士同时向记者表示,即将最后定稿的“办法”共分六章四十一条,对备案管理、通关管理、整车特征的标准,以及核定、征税原则、税款计征等给予了全面阐释。其中,在总则中明确了进口汽车零部件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进行管理。三部委成立跨部门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协调与“整车特征国家专业核定中心”的日常工作。“专业核定中心”根据三部委的授权,实施对各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用的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车或总成(系统)特征的专业核定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建立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而在“办法”的附则部分,则着重强调了汽车生产企业若违规、违法,将予以严惩。“办法”规定:申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备案时隐瞒进口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的,采用分散进口方式进口零部件组装汽车整车,并构成整车特征,不向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备案,偷逃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上述情节之一的,按走私论处,由海关补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并处罚款,由国家发改委撤销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情节严重构成走私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在第九稿中,这部分内容并不明确,只是提到了“违规、违法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只是一个粗线条概念。

  此外,即将出台的“办法”最终的定稿还有一个显著特点,关于总成(系统)关键零部件的界定更趋于细化、清晰。将构成总成的关键零部件划分为A类件和B类件,其中A类件是构成总成最核心的部件,B类件则是一些辅助部件。各个总成的A类件界定数量都为两件,进口数量超过两件以上即被视为构成总成特征。这种划分方法,在以前的初稿中未曾出现。显然,这种划分有极强的针对性,引导外国企业将关键零部件引进国内生产。

  种种迹象表明,“办法”的整个制定过程是一个渐趋严格的过程,表明政府有关部门对汽车的管理思路已日渐清晰,态度也更趋明朗。

  “办法”构成了保护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技术壁垒,使那些不想在中国进行本地化生产的企业失去竞争力。

  “是造车,还是装车?”,这个话题一直困扰着中国汽车业。依赖CKD方式造车,风险大大降低,同时可以在短时间内使企业完成原始积累,因而,国内许多企业对此趋之若鹜。KD件的进口关税只有10%,相对于目前整车35%左右的关税而言,显然要低得多。但这种方式没有达到市场换技术的初衷,相反导致自主品牌迟迟难以快速发育、核心技术空洞化和洋品牌主导很多企业发展权的尴尬局面。

  有一汽车界的权威人士提醒记者注意这样一个细节,6月1日出台的新产业政策的第二十条款中,有这样的阐述:“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自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实际上,这一原则与即将出台的“办法”构成了保护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技术壁垒,使那些不想在中国进行本地化生产的企业失去竞争力。“这是政府出台这些政策的初衷。”这位人士说。

  应该说,该管理办法,完全是在WTO框架协议下,利用关税差别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来提升技术开发能力,而不是强制性本地化生产。这一细则与产业政策配套使用,引导外国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建立研发基地,引导外国汽车制造商将关键零部件技术也引进国内,避免中国变成组装中心,从而提高国内汽车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陈静仪 张彦武)

(编辑:仝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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