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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撞人问责条款做出修改 最低赔偿60%要被取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4日 11:02  北京晚报

  《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

  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公平地划分责任?《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相关规定引发不少司机的争议。可喜的是,市政府法制办人士昨天下午告诉本报记者,草案中机动车撞人问责条款已做出重大修改。

  最低赔偿60%被取消

  5月31日是《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最后一天,21天内共有1758名市民提出宝贵意见。昨天下午,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法制办已吸取了不少有益的意见,对草案做出修改,其中包括备受争议的“机动车撞人问责制”和“新手驾车只准靠右行”,修改后的草案将于本月底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原《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减轻赔偿责任后,实际承担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但是,在高速公路和全封闭的机动车道可以低于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的60%。”法制办人士说,根据市民所提意见,“司机最低赔偿60%”这一限定已被取消,修改后的此项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一致。

  此外,原《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草案)》规定的“新手驾车只准靠右行”也做出重大调整,至于新的草案对新手驾车是如何规定的,法制办表示目前尚不能透露细节,而且具体的规定有待市人大常委会来决定。

  保护弱者要兼顾守法者权益

  “撞了白撞的想法太功利了,这种不权衡权益轻重的做法肯定行不通。”北京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说,有些司机以为自己是守法公民,没有违章,就不应当为撞伤行人后的交通事故负责,实际上这种观点是没有分清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与司机的通行权谁大谁小、孰轻孰重。在民法中有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指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即使自身无过错,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时,也要承担责任,这从法律上提高了司机注意安全的义务。

  根据《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过去相比,司机赔偿的责任并没有变,变化的只是赔偿的标准和比例。

  饶峙律师认为,在行人违章、司机无错的情况下,司机赔偿的标准应该统一,而且比例不宜过大。如果标准不统一,只以行人的收入水平为准,就会出现撞了白领后,仅在误工费上司机可能要赔得倾家荡产,而撞了失业者后,就不用赔1分钱的现象。此外,我们必须考虑到保证每个行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以牺牲司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来换取的,因此司机在无过错情况下赔偿的标准和比例必须适度。

  立法还应完善配套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了近两个月,不仅北京市的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保险公司所采取的退避政策,更是把司机推到了风险的潮头。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环境里,一项法律的制定及实施,是否还应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使法律在实施中能够更顺利、更完善。

  保险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通过调查发现,由于我国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5月1日之前签发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并没有说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究竟是执行哪项法规标准,所以保险人很难解释,为什么交通执法机关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却偏要按照旧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按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郝演苏主任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曾解释说,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按照我国保险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理解,如果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来自保险业的观点明确表明了这样一种态度,5月1日前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如果不增加保险费变更保险合同,一旦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将不能按照新的人身保险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

  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在目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尴尬处境除了在保险合同条款的设计过程中缺乏严密性以外,还由于某些政府机构的不作为而引起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当与上述法规同时出台。我国目前出现的提高商业性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的情况,对于投保人也是不公平的,实际上是将由于政府机构不作为而可能增加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转嫁给投保人。本报记者杨昌平 马佳

(编辑:李颜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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