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作者:物价局】
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自2002年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临时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白天收费标准(7:00---21:00):
1、四环路内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2、四环路外设置的普通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1元,大型车每小时2元。
3、居住小区内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4、王府井东单、西单、前门、金融街、朝外大街、崇外大街、朝阳商务中心区、中关村核心区等八处繁华商业区设置的露天停车场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夜间收费标准(21:00---7:00)
上述停车场不分地区类型一律执行小型车每两小时1元,大型车每两小时2元
二、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1、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5元,大型车每小时10元。
2、居住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
小型车每小时2元,大型车每小时4元。
上述停车场经营者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3、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远郊区县旅游景点停车场全天收费标准
小型车每次5元,大型车每次10元。
长期包租停车收费
一、露天停车场
1、按月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月150元,大型车每月210元。
2、按年租用停车位:
小型车每年1600元,大型车每年2300元。
二、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制定,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三、独立经营的地下停车库、停车楼停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特殊情况收费
1、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交通肇事、违章车辆,按照四环内每24小时不超过40元、四环外每24小时不超过20元(不足24小时按24小时计)收取停车费。
2、经有关执法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停放按照法律法规查扣的非法运营车辆,按照每车每天100元执行。
3、首都机场停车楼、北京西客站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按照北京市物价局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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