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田搜集42项证据起诉
吉利拿出30项证据应辩
吉利汽车美日图形商标的外部为一椭圆形,在椭圆形的中间有一稍稍弯曲的线条,把椭圆形分成上下两部分,是“日”字的形象化表示,线条的粗细是一样的;椭圆形中间的“M”为“美”字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合起来即为“美日”。从整体印象上看美日图形商标是一个公众较为熟知的“地球”图案。
丰田公司的图形商标整体标志是由椭圆构成,大椭圆内有一条横切曲线,曲线线条粗细不一。竖椭圆与横椭圆组合在一起,表示丰田的英文拼写第一个字母“T”。从整体印象上看,丰田图形比较抽象,是一个变形的“牛头”图案。
国内首例汽车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上周三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起诉方丰田公司在长达两年的起诉过程中,搜集了42项证据起诉吉利公司及两家汽车贸易和销售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吉利公司及两家销售企业则拿出30项证据对其进行应辩。
-1407万元索赔是如何计算的?
丰田公司认为,吉利汽车作为汽车的生产商,从2000年5月份开始,在其生产的美日汽车的前盖、轮胎、方向盘、车辆后备箱等显著位置使用与丰田图形商标相似的车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丰田公司的中英文及图形商标分别在1990年和1998年在中国注册受法律保护。
按照相应的赔偿原则计算,吉利汽车从2000年5月开始整个2001年度销售量为9056辆,2002年1月至4月销售3742辆,平均月销售量约为800辆。以此推算2000年5月至2002年10月共29个月的销售量,约为23200辆。因被告汽车的销售价约为人民币6万元,最保守估计,被告的单位利润率不应低于1%,为1392万元。而原告为制止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已支出律师费、调查费、公证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吉利汽车应赔偿丰田公司人民币1392万元,并支付原告的合理开支15万元,共计1407万元。
-模糊的“商标侵权案”
对于丰田公司的这项起诉,吉利汽车给予积极的应辩。吉利公司称,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首先两个商标的外观近似。其次,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造成混淆和误认。即使商标外观相似,但不会在实际使用中发生混淆和误认,亦不构成商标侵权。从整体结构来看,丰田的图形商标形似牛头,而吉利美日的图形商标形似一个地球,如现代汽车的商标与本田汽车的商标就非常相似,但并不因此就认定存在商标侵权。据此,吉利公司认为美日汽车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近似而构成商标侵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丰田公司则认为,丰田和吉利公司的图形商标均以醒目的银色椭圆外环作为主体,在横向上均为中间横切一线,而在纵向上丰田的商标为纵向椭圆,吉利美日车标则为一十分近似椭圆的图形外再加两条纵向曲线。由此可见,美日的车标在整体上与丰田的图形商标极为近似,只是在细节上有些细微的变化,但无法掩盖二者整体的相似性,特别是这两种商标的实际使用状态,即都作为汽车商标安装在汽车上,两者的近似性就更为明显。造成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带有这一商标的车辆与丰田公司存在某种联系的结果。
-丰田公司的第七项证据
在双方的法庭调查中,丰田公司提供了一项北京勺海市场调查有限责任公司就吉利美日汽车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所作的《商标相似性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消费者看到美日汽车的图片,有66.6%的消费者联想到丰田品牌。根据美日牌汽车的商标图形和宣传材料,有61.9%的消费者认为其为吉利生产的,在没有认为是丰田生产的消费者中有65.2%认为其与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存在特殊联系(如合资/独资公司产品或者引进了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的技术与管理)。该报告同时表明,消费者认为二者相似的程度在5分评分制中,已经达到3.27分,高于2.5分的平均值。
而同样,吉利公司也列举了分析公司提供的《汽车品牌认知度研究报告》,该报告显示,在向被访者出示丰田汽车的照片后,81.4%的人认出该车是丰田品牌,12.7%的人“说不清/不知道”,误辨率为5.9%,被误辨的车型主要是本田、大众。在向被访者出示美日汽车的照片后,44.6%的人认出该车是美日品牌,48.2%
的人“说不清/不知道”,误辨率为7.2%,被误辨的车型主要是本田、夏利。以上数据说明,近一半被访者能准确判断美日汽车品牌,发生误辨的概率很小,更不会将美日汽车误辨为丰田汽车。
-“丰田8A”和“8A”的区别
另外,丰田公司认为吉利汽车未经许可将产于天津丰田的8A发动机描述为日本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丰田8A”或“TOYOTA8A”。在吉利汽车随车提供的《美日系列轻型客车使用说明书》第一页称,美日牌汽车配装“丰田汽车公司生产的8-FE型四缸电控汽油喷射发动机”,其对外宣传手册亦称,“它(指美日牌汽车)的钢铁机体澎湃着汹涌的动力,源自TOY-OTA8A-FE发动机”。第一被告的网站首页下端也写有:“我们拥有丰田非凡的动力”。
事实上,丰田公司从未向吉利提供过发动机,甚至从没有生产过任何“丰田8A”发动机。而美日牌汽车所使用的“可能”是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8A型发动机,发动机的产地不是日本,生产厂家也不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该型发动机的准确型号为“8A”,决无“丰田8A”或“TOY-OTA8A”发动机这一型号。鉴于“丰田”及“TOYOTA”是丰田公司的注册商标,吉利汽车未经原告授权,使用上述两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
而吉利公司称,自开始生产美日汽车时,就使用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生产的发动机,三年多来,答辩人采购天津丰田生产的发动机的金额约人民币4亿元。天津丰田一直将8A发动机称为丰田8A或TOYOTA8A发动机,天津丰田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证实“丰田8A发动机”系该公司在全球独家生产。而天津丰田为了销售其发动机,在国内作了大量的市场宣传,宣传中也一直强调丰田8A是其全球独家生产的,这在国内汽车界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吉利汽车在向用户介绍汽车的主要部件时只是如实引述了发动机供应商的说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宣传行为。
-丰田公司愿意调解
在双方长达7个小时的庭审之后,合议厅对双方进行调解时,丰田公司提出:如果吉利汽车停止使用“侵权商标”,不再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宣传语等,丰田公司将不再坚持1407万元的索赔。但吉利公司却认为吉利汽车根本就没有上述侵权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停止使用”更是无从谈起。双方最终没能进行法律调解,合议厅也将根据案情择日宣判。
对于这起旷日持久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法律界人士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当天的庭审中,不少旁听的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诉讼案具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因为随着近年来汽车工业的发展,这类案件已经非常突出,比如日本雅马哈起诉天津港田等五家公司生产的摩托车侵犯其商标权、通用公司诉奇瑞QQ外形仿冒,这些都说明跨国汽车企业已经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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