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报举办汽车“三包”暨召回制度研讨会期间,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副秘书长杜芳慈正在日内瓦参加ECEWP29会议。从日内瓦归来,杜芳慈“坚定”了自己对召回制度的一些看法。他认为,召回制是整个汽车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不能在其他措施不配套时,简单地将召回问题提出来。据此,杜芳慈进一步对召回制的管理主体提出了自己的意见:由汽车工业界与机动车主管部门合作。
杜芳慈认为,召回制的实施是机动车管理总体系的一部分,而这个总体系应该包括法律体系、法规体系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机动车管理法律体系还很不完善,法律体系的主法《车辆法》还没有制定出来,整个机动车管理系统中缺少重要的法律。在这样的情况下,机动车管理要想走上法制化轨道,实行科学管理有很大难度。在法规体系层次,技术法规体系也不完善,对于技术法规的认识,政府各部门也有分歧。同时,我们的管理制度也还不完善,型式认证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在整个机动车管理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简单地将召回提出来,缺乏系统性、科学性、规范性,实际上也缺乏法律依据。
杜芳慈说,在中国,召回制度应该是型式认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从属于型式认证制度。召回制度有两种,一是强制认证,自愿召回;一是自我认证,强制召回。实行型式认证制度的国家都是自愿召回。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一个型式认证制度国家实行强制召回。中国在汽车业管理上实行型式认证制度,所以必然是自愿召回。
那么,为什么型式认证国家要实行自愿召回呢?杜芳慈说,在实行型式认证制度的国家,型式认证检测的批准和生产一致性的检验,都是由政府部门来办理的。企业送来一辆样车,检测要在政府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批准要由政府批准,生产一致性也要由政府来管。可见,型式认证制度将政府的责任和企业的责任联系到了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汽车出了问题实行强制召回,企业就有理由说,怎么当初批准的时候是政府部门是管理者,而到了召回的时候企业却成了“被告”?而在自我认证国家,企业认证时政府是不承担责任的。
召回制由谁负责实施?这是个问题。杜芳慈说,由于我们的法律体系、法规体系以及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我们中国有一个非常特殊的东西,这就是在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3月份,杜芳慈参加了ECEWP29的讨论,在这个会议上初步讨论了型式认证制度的国家怎么搞召回的问题。在这个会议上,英国介绍了自己的经验。英国也是实行自愿认证的国家。英国的做法是:汽车工业界,由汽车工业协会和政府机动车主管部门即运输部,签定一个合同,以合同方式定下来,向政府做出承诺,我们要认真地搞召回,由汽车工业界实施,这个倡议得到了ECEWP29成员国的响应(虽然也有反对的)。当然,这一次讨论还不是很深入,估计今后ECEWP29还会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
杜芳慈强调说,由汽车工业界和机动车行业主管部门牵手做这件事,我们认为英国的做法是可行的。而且,全世界的汽车召回都是由机动车主管部门,或运输省或交通部管负责实施的。 (本报记者 桂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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