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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说:如何区分三包、召回与缺陷产品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3月26日 20:09 中国汽车报

  殷兆龙:

  目前,缺陷汽车的管理办法和汽车"三包"都经过了相当长时间的酝酿和调研,现在感觉很多方面,包括企业、生产者、消费者、中介、技术机构基本达成了共识。大多数同志认为,制定缺陷产品制度和"三包"制度是必要的,这说明我们在这个阶段的工作已经有很大成效。由于各方面的工作
尚处调研阶段,各方代表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

  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我谈一下。第一,缺陷汽车的管理办法不是我们讲的单纯的召回制度,它是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从管理产品质量的角度出发制订的一种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中明确规定的,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如果不符合该标准,就要对其采取措施。它的保障手段是依据产品质量事故的具体情况来采取行政措施的。

  对于汽车这种产品,采取的一般措施是"修"的办法。这跟我们刚才说的大面积寻回是有区别的,但是它包括这部分。它的管理范围是已出厂、进入流通领域里的产品。它管理的对象是缺陷,并非一般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第2款讲的是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或要求的工业产品。法律说得已经很清楚,就是指威胁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即缺陷。我们在这里说的是威胁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质量问题,并不仅限于消费者,只要它威胁人身财产安全,那么产品质量管理部门就有义务、有责任管理。

  谢鹏鸿:

  召回和"三包"作为汽车后市场的管理是必须的,型式认证作为市场准入原则不能代表一切,型式认证只是汽车样品的功能性检验,这种检验不能保证汽车大批量生产之后没有问题,因为汽车生产工艺、材料有改动不用做型式认证,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有可能存在缺陷,所以就需要有汽车后市场的管理,"三包"和召回。"三包"主要处理个案问题,比如一个消费者发现自己的车出现故障,召回主要是消除缺陷隐患的问题。比如说材料,如果材料选用得不合理,到一定的时候就要出问题,那就是隐患,必须要清除,如果这样的问题还是一个一个用"三包"去解决,那么给社会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采取召回制度。

  王前虎:

  召回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履行形式。也就是说,《消法》第18条第2款是法律规定的履行形式,不是企业额外的自主承诺,也不是政府必须制定的规则。政府可以制定这些规则,也可以不制定这些规则。法律都明确了,制定不制定规则并不重要。如果社会要求非常强烈,那又是一回事。

  李万华:

  人法律延续的角度来讲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制度?这里包括三个概念:"三包"、召回、缺陷产品的管理办法。国外是通过"三包"和召回联合规范竞争市场,由于我国法律体制、经济模式同国外有所区别,又有一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导致现在法律中对于"三包"和召回问题的规定是一个大漏洞。《产品质量法》从几个方面规定了处理纠纷的方法:一方面是对行政监督权利的规定;第二方面规定缺陷产品要赔偿。所谓缺陷产品不同于"三包"产品,也不同于不合格产品,而是指存在致使问题的产品;第三方面是关于"三包"的规定,也是漏洞最大的地方。

  我个人认为,如果"三包"规定具体细化之后,基本上不需要缺陷产品的管理办法和召回制度。因为缺陷产品完全可以按照"三包"的规定来处理。虽然召回是普遍性的问题,但是对于每个人来讲就是个案,购买者可以根据"三包"的规定来解决质量问题。所以"三包"的规定是最重要的,"三包"解决了个案,通案的问题就解决了。

  我认为制订"三包"条例势在必行,如果市场经济需要法律来保障良好的竞争秩序,那这样的法律就应该出台。但要注意遵循几项大的原则:一、公平;二、保护购买者;三、举证责任在生产者;四、保证使用;五、提高标准,促进汽车产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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