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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评说:应该怎样推行“三包”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3月26日 16:32 中国汽车报

  一方认为:对购车款以外的费用要有一个合理的退税退费方案

  另一方认为:"三包"条例也要维护厂家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王前虎:

  "三包"规定仅仅是企业承担售后产品质量责任的一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的法律义务。"三包"不能囊括一切。三菱召回帕杰罗V31、V33,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修、退、换。我们向他们宣传了法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他们就得按法律规定承担赔偿义务。任何生产经营者不能回避产品质量责任。他们接受了,在赔偿方案中写进去了。对换件和维修造成的误工损失、直接的路费和住宿费,他们都赔偿了。

  我认为,汽车行业更应该学习家电行业。尽管家电有"三包"规定,但没有哪家企业说"三包"没有规定的就不承担义务。比如,DVD就没有"三包"规定,但企业同样承担修、退、换的责任。

  因此,汽车行业应该形成一个概念,"三包"不是厂家对用户的恩赐,而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又是公平竞争的方式。现在,家电行业的"三包"都高于国家规定。

  企业不能够以没有行政规定性质的"三包"规定去否定企业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也就是说,"三包"规定是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和量化,用于调整生产、销售、维修等各个企业之间的关系,还用于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这样的行政规定必须有法律依据。如果广大经营者都知道这一点的话,就不会以没有行政的规定为借口,去躲避承担的法律义务。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没有"三包"规定的情况下,还有没有别的形式?其实,完全可以按照约定的形式。比如,前不久,中国的一个乘客乘荷航的飞机,由于机票后面没有中文说明,他不知途中所带行李应是多少,所以被罚了款。为此,他去打了一场官司。因为法律使用上的不当,他败诉了。尽管如此,荷航在胜诉的情况下吸取了这位消费者的意见,在机票后面增加了中文说明。有时用约定的形式,可以效果会更好,更主动。

  我们也参与了"三包"规定的制定过程,也几次发表了意见和看法。汽车确实有它的特殊性,不像电视机等,经销商退给你的钱基本上是你所有的支出。购车款不是用户购车所有的支出,还有一些支出到了行政机关甚至上缴国库了。从公平公正合理的角度来说,这部分费用也应当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在退车换车时,可能把购车款退给你了,但消费者的其他损失(所缴购置税、养路费、保险费、上牌费等)也不该由消费者来承担。因此,我们希望在制定"三包"条款的时候,税务、财政、交管和公路主管部门等有关机构来进行协调,制定出一个合理合法的退税、退费方案。

  企业D:

  我们有十条建议:

  制定"三包"条例,要听取多方面意见,包括消协、质监部门、法院、厂家、商家等等。厂家希望能参与这些条款的讨论。

  "三包"条例要做到客观公正,肯定首先要保护消费者利益,同时也应当维护厂家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不能偏向某一方。一些规定对用户可能不利,但对厂家有利。比如,汽车是需要保养的,用户不按规定保养,就不享受"三包"服务。"三包"规定里应有这样的条款。汽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比如,碰撞问题不应当用"三包"规定来解决。"三包"规定是协调厂家、用户和经销商之内关系的准则。处理质量纠纷不能由单方面说了算,应由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有资质的机构来做出判定。国内应由质监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来组织承担这个任务。

  整车质量合格不合格应由国家质监总局指定机构鉴定。零部件质量应由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有资质的机构来鉴定。

  关于主管部门的分工,现在主要由工商部门、消协、技术监督部门、法院来接手这方面的工作。这几家的职能分工、权限应在"三包"条例中规定下来,让用户、厂家知道什么部门能解决什么问题,便于操作。

  因为有地方保护主义,现在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正的现象。建议涉及整车退车、换车的诉讼,由中级以上的法院去受理。有些地方由区法院受理,处理不公正,厂方上诉到市中级法院,全在同一范围里面。这样,对厂方很不公平。厂方说话,不起作用。如果开始就在中级法院,厂方还可以上诉到高级法院,有一个申诉的渠道,可以把问题处理得比较客观、公正。

  对"三包"依据的法律要做出明确规定。现在,各地依据的法律不同,有依据《消法》的,有依据《质量法》的,情况比较乱。双倍赔偿、三次修理不行就退货等等,对汽车这样的特殊商品显然是不适合的。汽车用途也有各种各样,有的是用作生产资料(如出租车),有的是用作个人生活的交通工具,情况不一样,建议《质量法》提出相关的法律依据。关于举证责任问题。在很多纠纷中,谁应当来举证、鉴定呢?建议按照《民法通则》,谁提出产品有问题谁举证、谁来申请鉴定。当然,责任在哪一方,哪一方就应当负责承担费用。这个应当有明确规定。

  对赔偿要做出明确规定。赔偿范围要明确。直接损失应当赔偿,间接损失则不赔。对这个问题要有严格的界定。精神损失的赔偿很难去实施,要有明确规定。否则,人家要求赔偿多少精神损失,很难操作。这也要有明确规定:到底是赔还是不赔?怎么个赔法?惊讶怎么掌握?

  关于折旧问题。"三包"中的包换包退都有一个折旧的问题。有的使用了几个月甚至几年,还跟厂家打官司。按新车赔,就不公平了。摩托车"三包"规定有折旧的内容,汽车"三包"是不是也应当这样?营运车辆按营运公里折旧,其他车辆按使用年限拆旧,这样就比较公正了。

  对媒体做一些约束性的规定。进入诉讼程序以后,有些媒体宣传会影响司法公正。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媒体能否不报道。否则,对法官、当事人都会产生一些不客观公正的影响。如果媒体做了片面失实的报道,影响了当事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就能在比较好的法律环境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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