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B:
汽车召回有主动召回和被动召回两种。欧洲有相对成熟的市场条件,汽车召回是企业自主化的理性追求,消费者的消费意识也比较成熟,环境也相对规范化,社会舆论导向也相对成熟,在这种土壤里,才有共识。而国内现在的情况是:一说召回,就是退车;一说召回,就是厂家的产品质量不好。
还有一个背景,在20世纪80年代后,欧洲有过召回的案例,但不是很多,后来愈演愈烈,汽车生产已经高度集中化了,企业竞争已经同质化了,在产品质量和成本都差不多的时候,大家都有一些主动召回,不仅维护消费者利益,而且是厂家主动营销的手段。比如,在环保方面有一些问题,马上召回来,在公众中树立一个维护环境的良好形象。
在西方,召回还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例如,1992年,德国某品牌车被迫退出美国市场,就是因为一个案例而被判召回;韩国某品牌车也在美国被召回。这些都表现美国政府、行业协会利用召回制度保护本国汽车工业。
主动召回可能是厂家出于某种目的,但被动召回是厂家很痛苦的事。
企业E:
在实行召回前,首先应该消除大家对召回的误解。这将有助于企业及用户调整对这一问题的心态。举个例子说,很多用户认为召回就是企业把售出的车都拉回来,其实根本不是这样一个概念。召回主要是针对故障部件进行修理,退和换并不是召回的主要形式。澄清这一概念,才能有助于今后强制或自愿召回制度的框架内,得到科学化、规范化的实行,实际上对于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家都是好事,既能保护消费者,也能不断提高企业的优胜劣汰。澄清召回的概念,也有助于一些有能力的企业先期进行召回工作。
企业C:
这是召回制度的补救方式问题。召回在英文有"提醒"的含义,指提醒消费者车子有一些质量问题,需要到维修站更换一些部件或进行免费修理。它有几种补偿方式,有修理,有退换,但更多地是以消除隐患为解决方式,这是整个社会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对消费者和汽车生产厂家都是最经济的。因此,实行召回,应该以消除隐患为主要方式,不要过多地强调更换、退货、精神赔偿。其他这些方面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都已经有了体现,召回制度只是个行政管理,不需要把许多民事问题都囊括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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