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认为:召回的软硬条件不具备
另一方认为:努力之后,召回还可搞
企业D:
我认为,实行汽车召回制度,要做大量的工作。现在的市场不规范。如果在不规范的市场情况下实行汽车召回制度,就会引起混乱。要开展大量的宣传工作,来做好舆论准备。当前,大家对汽车召回的定义都还没有正确理解。我个人认为,实行汽车召回制度,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既保护消费者利益,又保护厂家合法权益。汽车召回不等于退车,大部分是通过公告把汽车缺陷告诉用户,并通知用户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去维修汽车和更换汽车零部件。另外,国内实行汽车召回制度,需要有一个宣传期。否则,大家没有统一认识,会引起混乱。我认为,要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汽车召回制度出台后,应当是所有厂家同时执行,不能让老实人吃亏。如果哪个厂家执行汽车召回制度,应有机构来进行监督,应有非常严密的制裁措施,还要做好法律法规方面的准备。在初期,相关的政府部门要规定一个召回的范围或零部件清单,这些零部件出现了缺陷,必须召回。否则,就会有很多政策空子,汽车召回制度将很难执行。
召回有一个前提,必须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公告的媒体、时间、方式都应有合理的规定。召回涉及面很宽,涉及技术很复杂,涉及相关法律也较多,大家对这个问题需要有一个理解的过程,各厂也需要做这方面的准备。当前,在各个汽车厂都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仓促上阵,会引起混乱,不如先实行"三包"制度,然后实行召回制度。打有准备之仗比打无准备之仗要好。
企业B:
实施召回制度还需要一种舆论氛围,销售商、生产商、消费者要达成一种共识,要对这件事有一种正确的理解。
我国有第三方机构,但我认为,现在还没有足够的、合格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大家可以想象,如果一场球赛没有裁判,那会是一场什么样的球赛。汽车市场有很多问题,汽车企业身在其中,我们也知道这里面有很多盘根错节的关系。现在,汽车市场的主要矛盾是什么?消费者利益主要损失的是什么?是厂家的质量吗?大家心里都清楚。解决矛盾要有个主次问题。我们应该解决极大地伤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比如假冒伪劣、非法拼装车、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王前虎:
我国的鉴定、检测机构和机制应加快改革。我们问过国家质监总局,恐怕现在正在加快三个汽车鉴定、检测机构的认证。一旦认证完成之后,这些机构就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与汽车企业脱钩,承担汽车鉴定、检测的任务。特别是事故车(故障车)需要第三方机构来鉴定、检测,需要这样一个鉴定、检测报告来分清责任,作为依法索赔的依据。很多事情之所以掉在半空中,就是在这个环节上遇到了一个很难逾越的障碍,而且国内法律规定,只有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检测报告才有法律效力,而企业自己鉴定、检测的结果或在国外做出的报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武汉砸"奔驰"事件和贵阳另一个品牌车的消费纠纷之所以久拖不决,后来在分不清是非的情况下握手言和,也跟这个不无关系。汽车消费争议解决的渠道在这个环节就成梗阻了,这实际上给政府提出了一个要求。
企业C:
对鉴定机构,美国国家每年有几千万美元的拔款。鉴定机构中有许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客户投诉和他们掌握的有关资料,对汽车召回实行统一管理。这个机构是相对独立、相对公正的,能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权威性、公正性和技术的领先怀。我国要制订汽车召回制度,尽快确定权威鉴定机构非常重要。召回过程中可能涉及许多企业的商业秘密,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中立性是所有企业都非常关心的。
谢鹏鸿:
大家谈到了许多共性的问题,比如税费的问题、公众检验机构的问题、车辆使用折旧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个人认为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这些问题如果研究得好、解决得好,对于推行"三包"和召回是有利的,如果解决得不好,对这两个制度的推行会起到阻碍作用。
公正的检验机构确实是个问题,但是它也可以通过努力逐步达到标准。技术监督局的同志已经讲了,召回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公布实行的,在这个工作过程中,大家可以通过努力逐步建立必要的制度。
王良驹:
我认为,目前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条件还不具备。第一,这个制度要以主机厂售后服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和交通部的在用车检测维护制度的推广为前提。第二,市场经济中先进的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第三,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科学有序的协调作为召回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还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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