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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双方争论焦点:召回是不是当务之急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3月26日 15:46 中国汽车报

  一方认为:汽车召回应尽快实行 另一方认为:汽车召回应缓行

  王前虎(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召回是解决汽车质量纠纷的重要办法。汽车质量纠纷越来越多,处理越来越难。因此,中国应当尽快实施汽车召回制度。

  解决汽车质量问题,主要有以下三难:

  购车前,消费者发现问题难。让消费者具备设计、制造或经销知识,很难。汽车设计产生的问题是潜在的,往往在使用和保养过程中才能发现。让消费者在购车前发现问题,是一种苛求。

  有了质量问题,消费者举证难。在汽车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我们遇到的很多问题现在都在那里搁着。在深圳,一位30多岁的女士驾驶一辆某款车左转弯时,时速大概是50公里,翻车造成她左侧胳膊和腿截肢。她家为举证、治病花费了大量的财力。至今,到底是车的设计问题,还是她驾驶的问题,这个证拿不到。他们从互联网上得知,美国消费者协会作了一个模拟试验,证明这种车时速在50公里、坡度在30度时,它右侧的两个轮子翘起来悬空了。美国消协就向媒体发出信息,如果你在买这款新车时,要注意以下两点:或者是请厂家修改了设计方案之后,你再买,或者你买了人寿保险之后再买。在举证方面,消费者是非常困难的。

  今后,制定“三包”政策或其他政策,要充分考虑消费者的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了一个司法解释,主张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将举证的责任倒置给强者。实际上,法律都是保护弱者、限制强者的。

  发生纠纷,解决难。现在,汽车纠纷比较多。有些汽车企业的态度还是很积极的。但解决问题确实很难。我这里还压着好几起这样的案子。最近,贵阳一用户花10多万元,买一辆德国某品牌的汽车,大概使用了几个月时间,连续发生故障,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约定维修。但是,经销商来了之后,指责用户用车太狠。用户不服气,问经销商什么叫狠什么叫不狠,认为事先应告诉狠与不狠的标准。双方不欢而散。后来,经销商就在那儿拖着。当地消协就把这一情况的书面材料传真到我们这里来,我们和经销商通了一下气。还不错,经销商去了,问题马上就解决了。问题能解决,但我就发现一些经销商或一些外企的代表处有些问题。

  殷兆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管理处):近两年,汽车消费者投诉与日俱增。其中最让人关注的是,消费者要求修车难,换退车就更难。当前的主要问题还在于企业。为什么这样呢?

  当然,有些汽车企业是需要支持的。但是,中国的汽车企业不是只有几家,政府管的是市场,不是几家企业,所以政府要对那些不依法履行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

  监督不能没有一个规范。这个规范要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而不是企业自己明示给消费者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这是制定“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某些企业强调保修,修好即可用,但事实上有一些不好的例子。在此,我不多举例。比如,有一用户买回一辆车,在路上就换了发动机,一年之内修20多次。即使小的故障,也影响人们对汽车的正常使用。这是我们当前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企业在消费者要求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时设置各种障碍,比如格式合同、做些手脚,本来应该由企业举证,却让消费者举证,具体例子不多讲了。

  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讲,政府要建立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像有些企业说的,中国汽车做了多少年了,就要在竞争中成长壮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政府也有这样的愿望,会支持他们。这样跟缺陷汽车管理办法并联行,实际就在为那些依法经营的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排斥那些非法经营者,排斥不加强管理、忽视质量者。这就是政府的工作。政府建立“三包”制度,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依法经营者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要保护那些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的企业,不是保护落后。建立“三包”制度,就是要排斥落后。不同消费者承担义务和责任的企业自然会被赶出市场。

  张文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我个人认为,汽车行业最大的问题是竞争不足的问题。中国有100多个汽车厂家,貌似竞争过度,其实竞争不足。汽车厂商不是自由生产而是受到种种限制。寡头的形成是建立在行政限制基础上的,而不是自由竞争的结果。

  王良驹(专家):我认为,解决汽车排放质量问题是当务之急。人们要充分考虑燃油质量对汽车性能、排放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在全社会高度重视环境保护的今天,排放控制更是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首要问题。应该说,燃油质量对汽车性能尤其是尾气排放起着决定作用。相关政府部门应合理协调两者的关系,抓住主要矛盾,加强对油品质量和供油市场的管理。

  李万华(北京问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召回制度不要操之过急。如果时机成熟,需要制订,应侧重于程序方面,比如用什么方式召回、由谁来提出召回等,而实体的权利在法律上已有依据,也很难再细化。

  “三包”势在必行,应尽快制订相关条例。“三包”制度应该细化,包括怎么“包”、怎么实现等。

  企业A:

  在加入WTO的背景下,汽车“三包”及召回是企业努力的方向。但据了解,当前召回主要是在少数发达国家以法律形式实施,是企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行为。因此,我们应该认真借鉴国外经验,找出差距,先做好建立“三包”及召回制度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个前期准备应该有多长,是否就限定在这几年的保护期内,我认为很难确定。这个时间的确定应该是前期准备工作做到一定程度,水到渠成,而不是主观的、想像的今天或明天。这是我们的观点。

  张宏庆(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汽车应用与服务分会理事长):

  实行汽车召回,应该无让大家对召回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理解。有人说要水到渠成,我非常赞同这种观点。我们要生存、要发展,必然要制订标准。但制订标准的时间和步骤应在我们的掌握之中。我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以人为本、依靠政府,这件事是能够做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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