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讯 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中国消费者购买有质量问题的日产汽车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被告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无偿修复消费者李先生所购有质量问题的轿车,使其质量达到产品说明书中的质量标准;补偿李先生所购车的检查费、鉴定费、燃料费、路桥费等共计5000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2000年5月26日,消费者李先生花45.2万元,在北京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日产尼桑风度轿车,将车开到湖南长沙使用。同年8月,李先生发现该车自动档位无法按性能要求使用。日产汽车维修服务站武汉某进口汽车修配厂经检查后认定:这辆车的自我诊断系统有故障,自动变速箱A/T电磁阀线束插头锈蚀、断落。北京市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鉴定后认定:车辆自动变速箱电磁阀线束插头断落且锈蚀,致使换档手柄在D档位置时,变速器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
10月13日,日产公司北京事务所致函李先生,表示愿意对李先生所购车辆故障进行无偿修理,并承担车辆从长沙到武汉所需的费用。李先生则要求退车。在双方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存在欺诈问题为由,要求双倍返还购车款90.4万元,并承担律师费及案件诉讼费。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这辆轿车在交付李先生时质量不合格。因此,汽车销售公司和日产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应当补偿李先生的经济损失,并无偿修理车辆。同时,李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有隐瞒产品质量、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法院不支持李先生要求两倍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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