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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藐视的是中国的法律--访财经大学法律专家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3月4日 13:29 人民网-中国汽车报

  法律专家认为,砸车:只能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并不能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

  近一段时间,社会各界对武汉野生动物园奔驰车主砸奔驰车这件事评说纷纭。有人认为奔驰公司态度不积极,有人认为奔驰车主想炒做自己。但是,法律专家是怎样看待砸奔驰这件事呢?记者于近期采访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律系副主任李轩,他从法律的角度谈了谈这件
事。

  记者:奔驰公司为何敢于藐视中国消费者?

  李轩:正如前一时期三菱事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一样,武汉野生动物园怒砸奔驰事件也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此,我不想就汽车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发表任何意见,因为在此问题上谁是谁非将来司法机关自有公论;我只想就车主怒砸奔驰的行为及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就砸车事件引起的社会反应而言,我觉得中国人一旦碰到涉外问题就有点情绪化。本来是法律问题,可很多情况下却被我们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政治化了。上次三菱帕杰罗事件是这样,这次奔驰事件出现后也有这个倾向。据某报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有77%的消费者认为如果这件事情发生在国外,奔驰公司在处理此事时的态度可能会好得多,有超过50%的消费者认为奔驰公司在售后纠纷中的做法伤害了中国人的民族感情,是歧视中国用户的一种行为。

  但我认为,三菱公司、奔驰公司等跨国公司之所以敢于藐视中国的消费者,并不是因为民族歧视,而是因为他们看到一旦在中国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时遇到的法律风险相对较小。而按照美国或者西欧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果三菱、奔驰公司因同样的产品质量问题在那里遭致诉讼或集团诉讼,它们的法律风险和将要付出的代价都是非常高的,而在中国则不然。所以他们敢于藐视的不是中国人,而是中国的法律。如果中国的立法就产品质量规范及相关赔偿问题作了同样非常有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它们是绝对不敢忽视中国消费者的索赔要求的。

  记者:我国消费者权利保护立法有何不足?

  李轩:与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有法律(包括消法、产品质量法、民法甚至宪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如对产品质量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较小、赔偿标准过低、缺乏对潜在危险进行责任追究的机制等。同时,我国还缺乏有关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还在探索之中。所以立法界、司法界、舆论界应该重视这些问题,以三菱、奔驰等类似事件为镜鉴,积极推动我国立法的进程,加强对包括消费者利益和其他弱势群体利益的在内的公民权利的保护,这才是最重要的。

  记者:砸车行为是否有利于问题的正常解决?

  李轩:很显然,武汉野生动物园的砸车行为不是明智之举,更不是消费者的唯一选择。因为我国法律规定了民事纠纷解决的若干机制,这些法律机制都可以为消费者用作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公开砸车不仅不是解决问题的正常手段,而且给问题的正常解决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虽然消费者拥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从消费者索赔的角度而言,即使消费者购买的奔驰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因其自己的破坏行为而对该车造成的损害却不能找厂家或者商家索赔,而只能自食其果。也许消费者希望通过上述极端方式实现索赔的目的,但砸车行为不仅是在损毁自己的财产,而且是在损毁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通常都要保持产品现状以便鉴定问题所在,砸车行为显然不利于今后消费者索赔时的调查取证工作。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和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法人在行使自己合法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固然可以请求法律救济,但是在这种损害尚未得到司法裁判证实之前即对生产厂家大肆攻击和诋毁,包括砸车行为在内(消费者将其购买的商品用于该商品的非正当用途),显然都有侵犯生产厂家名誉之嫌。在此意义上,奔驰公司完全可能为了维护其名誉权而提起诉讼。

  记者:奔驰事件是否表明中国消费者存在维权误区?

  李轩:对于一个普通的法律事件,消费者动辄诉诸新闻舆论、诉诸公众情绪而不是诉诸司法程序,而媒体对此似乎也是炒作的多而反思的少,这只能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提高了,并不能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当然,消费者之所以不愿意甚至不屑于诉诸司法机关,可能也有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的因素,这又在另一方面提出了一个值得我们深刻反思的问题。

  无论如何,民族情绪代替不了法治精神,法律问题最终要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在日益法治化的中国,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任何非理性的行为都是应当避免的。否则,我们也许真的会像奔驰公司所说的那样——给正在进行国际化的中国造成不良影响。

  武汉野生动物园的最佳解决办法就是--起诉奔驰

  几经周折,武汉野生动物园的奔驰车主终于决定收集证据,起诉奔驰公司了。事态的发展总算是向终点迈进了一步,其实,这正应了旁观者的那句话--早就应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了。中国消费者的协会专家也认为

  就要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日--3·15了,以往的3月是消协最忙的一个月。记者日前就武汉野生动物园砸奔驰车事件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专家,该专家认为,武汉奔驰事件的最佳解决办法就是进入司法程序。

  这位专家首先解释了消费者协会为什么没有介入这件案件的解决。

  如要消协受理,必需符合消法规定的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记者:很多人都在议论奔驰事件,开始给人触动最深的就是消协不管这件事。老百姓都这样想:‘消协不就是接受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投诉的机构吗?为什么不出面帮助解决这件事。是不是消协受了奔驰的什么好处?’能不能解释一下为什么武汉野生动物园的奔驰车出现质量问题,向消协投诉反而不受理?

  消协工作人员:其实,消协不受理的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奔驰车主不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武汉野生动物园的这辆奔驰车是以公司名义购买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购买的。因此消协没有管辖的权限。

  记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根据《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利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消费者的主体并不仅仅指的是个人,也应该包括单位和集体。

  为此,记者咨询了几位律师,律师的观点是:“关于消费者的主体范围,自然是人。但是,这里的人包括个人(自然人)和单位。个人是指公民个人,也包括家庭。单位是指购买生活消费品供个人使用的单位。”

  其中一位律师还说:“在消法草案中,第二条的最后还有这么一句:‘前款所称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但是,后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消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指出:‘一些委员和地方、企业提出,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使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范围可以不排除单位和集体,只要用于生活消费的,都可以适用本法。’这样,草案中的‘前款所称消费者,是指消费者个人。’就被删去了,这样做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单位生活消费大量存在,单位购买商品作为福利分给个人也是常见的做法,最终的消费者也是由个人承担的,而且,国外也有相类似立法。”

  消协投诉处的律师说:“虽然法律上承认以单位名义购买的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产品也是受《消法》保护。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消协没有接受武汉野生动物园奔驰车主的投诉,原因还是武汉车主对其所购奔驰车的用途及相关证明材料的举证不够充分,以至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消协规定的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发动全社会呼吁有关立法部门尽快修改、完善现行《消法》

  消协的工作人员不但向记者解释了《消法》,还向记者介绍了我国现行消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的产品质量纠纷中,汽车及摩托车产品质量问题尤为突出,对这些产品的投诉也是最多的。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可以向消协投诉,但是对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协解决起来也很困难。这也是在实践中逐步显露出一个问题,现行的《消法》已经不适应日益发展的消费生活了。原因主要是我国现行的《消法》是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当时颁布《消法》,根本就没有考虑到汽车可以成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因此,在社会逐渐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上的漏洞就越来越明显。

  据业内人士介绍,国家有关立法部门早就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修改现行的《消法》了。但是,也有知情者透露,修改《消法》可没那么快,最起码也应该先被列入立法议程。作为刚刚加入世贸组织的中国,还有很多法律亟待修改,区区一个《消法》恐怕还得排在后边。

  消协直言:遇到所购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尽快寻求解决办法,而不要太情绪化。

  关于武汉野生动物园的奔驰事件,记者咨询过很多法律界的专家,包括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他们都认为武汉奔驰车主的做法不利于解决问题。一位律师说:“武汉奔驰车主在发现自己购买的奔驰车有质量问题的时候,就应该马上寻求一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即使问题很难处理,也不要过于情绪化,这样不但不会很好地解决问题,反而会使事情更复杂。在武汉车主与厂家联系、与消协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应该寻求法律解决,而不应该选择砸车这个不理智的办法。”

  消协的工作人员也认为:当前武汉奔驰车主应该尽快进入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奔驰需反省(七嘴八舌)

  武汉车主砸奔驰一事,到现在已由当初的沸沸扬扬渐渐变得条缕清楚,我想说,这是最理智的做法。一件事,往往看重的并不是最终结果,而是解决问题、处理事情循序渐近、有理有节的过程。

  商业经营贵在一个和字,一和万事兴。原则上,以双赢为准,这也是WTO的三大原则之一。尤其商业经营,消费领域中的一些争端,似应双方妥善沟通,协商解决最妙。但是,目前的砸奔驰事件,已经到了走上法庭的地步,那也只好真枪真刀的干了。所幸的是,我们看到国内的几位奔驰车主现在已经达成了一个共识,形成一个司法和实体意义上的联盟,寻求法律和媒体的广泛支持。

  对奔驰公司方面来说,我认为是咎由自取、苦果自尝了。买奔驰车,是冲着它的优点;毁奔驰车,自然是因为它的缺陷。不论是质量问题,还是技术问题、服务问题,总归因为奔驰公司有不对之处,不然谁狠心砸毁自己花钱买的车呀。奔驰公司如若仍不悔改,一意孤行的话,倒应了中国人的那句千真万确的古话——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在中国这样一个无限广阔,潜力巨大的市场上,倘若奔驰公司还想做下一单生意的话,这次可真的要注意了!(王军华)

  《中国汽车报》(2002年03月01日第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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