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刘文红〓男〓34岁〓汉族〓系西安磊鑫科贸有限公司经理〓住址(略)
邮编:710000〓电话:(略)
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芝五丁目33翻8号
法定代表人:取缔役社长
驻北京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18层
所长:安乐英明〓电话:(略)
案由: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为原告购买的三菱吉普车进行退货处理,并按照汽车价款予以加倍赔偿,此项共退款110万元;
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及其他财产和经济损失计107795元;
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今后继续医疗费5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万元。(上述三项共计人民币1357795元)
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0年8月25日,原告从天津港保税区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帕杰罗V73越野车,并于当日和陈平一起轮换驾驶该辆汽车返回西安。次日凌晨路过郑州时,开始由陈平替换原告驾驶,一个小时之后原告驾驶汽车行至开洛高速公路152KM+300M处,突然发现前面遇有一小障碍物,陈平立即刹车欲减速绕行,此时汽车制动系统突然发生故障,致使汽车失控冲出护拦翻入路边十几米的深沟内,造成车内四人(陈平、陈孟烨、刘文红、刘晨)严重受伤,车辆严重毁损。后经河南省高速交警支队郑州巩义大队勘查,于2000年8月27日以第200047号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系陈平疲劳驾驶且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所致。
事故发生后,原告和陈平认为交警责任认定有误,遂将吉普车委托运回西安,并及时与被告方联系,后经双方磋商,一致委托西安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辆三菱吉普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该车制动系统出现故障,制动力台架实验未达国家标准。
为此,陈平于2001年1月21日就事故责任认定提出申诉并提交了原告双方委托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报告,要求重新调查处理,此后,河南省告诉公路交警支队郑州巩义大队经对该事故进行再次调查处理,确认该起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
虽经原告和陈平对次与被告方协商,并经中消协调解,由于被告方无视中国消费者权益的一贯做法,致使原告等四人无奈诉诸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刘文红(签名)
2001年3月8日
其他三位原告的诉状,除了诉讼请求不同外,其他的因为同属一个事件内容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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