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这个传真,我不由自主地说:"日本鬼子,狡猾的、大大的!"
大家都笑了。
刘文红说:"后来,三菱公司不同意赔,我们非常气愤,正好西安举 办汽车展,我就花钱请人把这辆三菱V73运到展会的现场外面进行了展出,围观的人特别多,影响也非常大,我这里也有照片。不久,三菱公司就派了个女律师到西安,可她整个是在胡搅蛮缠,不知道你是不是认识这个律师。"他们一说名字,我便知是谁。
"不过,这个律师还算咱中国人,尽管到西安是代表三菱公司,但最终还是同意赔偿,我们要求一百多万,她说能否少点,我们说可以,她说她还要请示三菱总部,可是在她用日语叽里呱啦一阵,也不知道到底是跟谁请示完后,她说三菱公司的决定是分文不赔,她也无能为力。你说,李律师,三菱公司多可狠!?"说完,他告诉我原先他们没有想到偌大一个三菱公司会是这样,为此他们还曾准备和三菱公司私下进行和解。说着,将他们之间来往的函件递了过来。
(2000年10月14日)三菱给刘文红致函
9月29日函收悉。首先,我公司对8月26日凌晨3点30分贵司人员所发生的事故深表同情,并致以深切的慰问。9月6日,我司道源及高洪刚赴事故现场进行了确认,并查阅了巩义市高速路交通警察大队有关本案的记录。从警察的记录上看,本案车留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因此完全可以判断发生事故时车辆是进行了有效的刹车。因此贵司于8月31日函中的主张,即,本事故是由于刹车失灵而造成了人员受伤的后果并不成立。交警大队的警官也告之我司本案事故是纯属司机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而并非因刹车失灵所致。我司聘请的郑州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于9月25日及10月9日两次对该交警答对进行了确认,上述观点再次得到了证实。
由此可见,在物证方面及公安方面的鉴定意见均证实本案事故并非刹车失灵所致,虽然我司对贵公司的受伤人员表示深切的同情。但我司不得不遗憾地表示由于本案车没有质量问题向贵司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另外,贵司还主张气囊如果能打开,车上的人员也不会受重伤。这一观点我司不能接受。因为,第一,安全气囊打开需要一定的条件,而并非只要一出现交通事故就会自动打开,况且气囊打开本身也会给人员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厂家在设计气囊时,对气囊打开的条件是严格的限制,即当车辆正面及侧面发生一定程度的冲击时气囊打开,请参见本案车随车附带的使用说明书。本案车没有发生正面及侧面猛烈冲突的现象,因此气囊是不会打开的。其次,据刘文红先生称,本案车的乘坐人员(包括两名儿童在内共4人)均未系安全带,因此未系安全带是造成受伤的重要因素。
综上,我司认为本案事故并非因汽车质量问题所致。如果贵司的上述观点不能认可,以贵我双方同意为条件,我司建议对该本案车进行技术鉴定,鉴定方式由贵司选择:(1)贵司委托我进行技术鉴定,或(2)贵我双方共同委托具有国家级鉴定汽车资格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但请贵司注意,无论采取那种鉴定方式,双方及本案事故的受伤人员均应签字同意受该鉴定结果的约束,即如鉴定结果为本案事故确因车辆质量问题所致,我司愿根据中国法律承担法律责任,但如鉴定结论为本案车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我司将不对贵司受伤人员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贵司及受伤人员无权对我司提出任何要求。如贵司同意我司的上述建议,我司将起草《同意鉴定协议书》,以资遵守。
上述我司的意见及建议,希望得到贵司的赞同与理解。
(2000年11月1日)刘文红给三菱致函
贵方传真已收悉,从传真的答复中我方感到贵方的态度在敷衍我们,并没有积极解决此事的态度,在此我方对贵方的答复很不满意。如此的往复函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贵方函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贵方函中答复必要时可以来人面谈商讨,我方原则同意,我方是保持原态度。在2000年11月10日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方将诉诸法院。对于质量鉴定,我们双方不做选择,由法院来裁定,同时我方已做好采取各种手段,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2000年11月6日)三菱给刘文红致函
11月2日来函收悉。贵公司认为我方表示遗憾。我方认为"积极解决事故的态度就是以科学的态度及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为此,我方已作了许多工作,这一点在前次信函中作了说明,在此不再重复。关于敝公司派遣人员到西安就本件事宜会谈之事,敝公司在就总公司有关部门派人到西安之事宜进行准备工作,因派遣人员办理中国入境签证需要数日的缘故,预定于11月20日、21日前后访问贵处。因考虑会延迟与贵方的会谈日期,所以在次之前,贵方如果同意首先由敝公司北京事务所与贵方面谈,敝公司北京事务所愿意派遣人员于11月10日或11月11日前往西安与贵方面谈。
烦请贵公司在商讨后,尽快给予回复为盼。
(2000年11月7日)刘文红给三菱致函
贵方复函收悉,对贵方来人谈判解决问题之事,表示感到贵方已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我公司表示欢迎,但对于此次如此迟缓的答复感到遗憾。
对于贵方来人一事,我公司认为:
一、谈判代表必须有贵方的受权书,有能力代表贵方解决处理问题。
二、谈判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应说明授权范围。我们希望贵方的授权代表在谈判过后,如能达成共同见解,有权代表贵方读调解工作后的各种文件(包括调解协议书)有签字认可的权力。以上是我们的谈判前提。希望贵方考虑答复后来人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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